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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城市规划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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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城市规划专业学习，专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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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杭州发布规范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的实施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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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Feb 2012 23:20: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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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城市规划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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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日前，杭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出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并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意见》要求，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意见》强调，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三类指标用地（留用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中允许按规定转让的部分，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其他项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利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6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60; 二○ 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 一一年十 二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将本意见第五条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酒店类建筑不得分割转让（销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对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三类指标用地（留用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中允许按规定转让的部分，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其他项目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分割转让（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住保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保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允许分割办证的项目外，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办证。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该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是否允许分割办证。对已标注的，住保房管部门可依据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的情况进行办证；对未标注的，由住保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实施项目登记发证联系单制度，在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八、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利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九、本意见发布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保房管、工商、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前发《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2号）同时废止。 http://yaoaiguo.fyfz.cn/art/1046523.ht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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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村庄环境整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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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Feb 2012 23:06: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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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村庄环境整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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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遍改善村庄环境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六整治”、“六提升”为主要内容，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加快改善村庄设施条件，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形成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特色鲜明的乡村面貌，为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党委政府组织、农民广泛参与。各级党委、政府通过政策鼓励、典型示范等措施推进村庄环境整治，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以及影响村庄环境最突出的问题。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科学规划、注重特色。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空间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特色彰显等要求，优化村庄布点，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倡导集约建设，突出整治重点，挖掘地方特色，展现乡村风情。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村庄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条件，确定不同的整治目标和方式，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村庄的分类指导，科学有序实施环境整治。 ——健全机制、协调推进。坚持以块为主，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机制，形成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努力巩固整治成果，持续改善村庄环境。 二、目标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目标任务。用3-5年时间对全省村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推进村庄净化、绿化、美化和道路硬化，普遍改善环境面貌，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规划布点村庄要突出抓好“六整治”、“六提升”，重点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工业污染源、农业废弃物、河道沟塘，着力提升公共设施配套、绿化美化、饮用水安全保障、道路通达、建筑风貌特色化、村庄环境管理水平；非规划布点村庄要结合实际，突出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河道沟塘等环境卫生整治，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有效改善村庄环境。主要目标是： ——村容村貌更加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得到有效治理，乱堆乱放得到全面清理，村容村貌得到普遍整治，环卫保洁机制基本建立。 ——生态环境更加优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各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和集约利用，绿化美化水平显著提高，河塘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乡村特色更加鲜明。山水田林自然风貌得到保护，历史文化得到弘扬，建筑特色得到彰显，平原地区更具田园风光，丘陵山区更具山村风貌，水网地区更具水乡风韵。 ——公共服务更加配套。推进乡村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清洁能源、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达村到户，村庄公共管理、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善。 （二）实施步骤。全省村庄环境整治分两个阶段推进。 1. 突出重点、初见成效阶段（2011-2012年）。全面动员部署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组建工作机构，制定考核标准及办法，开展技术培训，兼顾不同区域和村庄类型实施示范项目。全省20%以上村庄实施环境整治，完成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和重点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其周边村庄环境整治，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完成40%以上村庄环境整治任务。 2. 全面实施、显著改善阶段（2013-2015年）。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实现环境整治目标，村庄环境面貌得到普遍改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在2013年底提前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 三、全面整治村庄环境 （一）整治生活垃圾。建立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苏南地区进一步提高村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标准化和保洁队伍专业化水平，苏中苏北地区加快村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建设，集中清理积存垃圾，配置必备的环卫设备设施，实现村庄保洁常态化。积极推动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80%以上。 （二）整治生活污水。合理选择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突出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通榆河清水走廊等重点区域，优先推进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规模较大的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步伐，完善村庄排水体系，实现污水合理排放，有条件的村庄实行雨污分流。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卫生设施条件和公共设施布局，配建水冲式公共厕所，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建1座。到2015年，基本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苏南50%、苏中25%和苏北15%的规划布点村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整治乱堆乱放。加强村容村貌管理，全面清理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整治露天粪坑、畜禽散养、杂物乱堆，拆除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整治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做到宅院物料有序堆放、房前屋后整齐干净、无残垣断壁。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敷设以架空方式为主，杆线排列整齐，尽量沿道路一侧架设。 （四）整治工业污染源。加强村庄工业污染源治理，建立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开展小化工、小制革、小漂染等“十五小”企业专项清理整治，对已审批的落后、淘汰工艺，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未经审批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未取得资质认可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加工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五）整治农业废弃物。推广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禁止随处堆放和就地焚烧秸秆，推进秸秆工业原料化、能源化、饲料化等多形式综合利用，加快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污染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限期治理或关闭不符合养殖条件、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85%。 （六）整治疏浚河道沟塘。按照畅通水系、改善环境、修复生态、方便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村庄河道沟塘整治疏浚力度，努力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村庄水环境。全面清理河道沟塘有害水生植物、垃圾杂物和漂浮物，疏浚淤积河道沟塘，突出整治污水塘、臭水沟，拆除障碍物、疏通水系，提高引排和自净能力。加快河网生态化改造，加强农区自然湿地保护，提高水系自净能力。推进河道沟塘轮浚机制建设，实现农村河道沟塘疏浚整治和管理养护经常化、制度化。到2013年，全省村庄河道沟塘基本疏浚一遍；到2015年，全面建立农村河道轮浚机制。 （七）提升公共设施配套水平。推进村庄公共活动场地、邻里休闲场地和健身运动场地建设，满足村民日常需求。在完成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基础上，按照村级“四有一责”（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有功能齐全的活动阵地、有先进适用的信息网络、有群众拥护的双强带头人、强化村党组织领导责任）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实施面积较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改扩建。结合推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配置教育、卫生等资源，强化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就业创业服务、平安服务、文体活动、群众议事等功能，形成功能完善、覆盖面广、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基本满足城乡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体系。到2015年，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功能更加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八）提升绿化美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突出自然、经济、乡土、多样，大力推进村旁、宅旁、水旁、路旁以及村口、庭院、公共活动空间等绿化美化。村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少用草坪；注重与村庄风貌相协调，通过植被、水体、建筑的组合搭配，形成四季有绿、季相分明、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积极推进村庄公共绿地建设，方便群众休闲健身。到2015年，苏南地区和苏中、苏北地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30%、35%以上。 （九）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使用自备水源的村庄要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满足村庄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靠近城镇和基本具备区域供水条件的村庄，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大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开展水源地整治，有效改善水源地水质。 （十）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改善村庄内部交通及出行条件，构建城乡一体的客运网络。结合村庄规模形态、地形地貌、河流走向和交通布局，合理确定村庄内部道路密度、等级和宽度。村内道路铺装形式根据道路功能确定，主要道路实现硬质化，并合理配套照明设施；次要道路及宅间路可采用砖石、沙石等乡土生态材料进行铺装；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到2015年，全省规划布点村庄道路和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100%，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比例达50%以上。 （十一）提升建筑风貌特色化水平。引导促进农村民居建筑风格与村庄整体风格相协调，充分体现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特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既有建筑物出新。严格规划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章建筑。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救灾救济工作，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十二）提升村庄环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自主管理村庄环境的有效途径，引导制定农民群众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落实设施维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垃圾收运、公厕保洁队伍。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固定管护队伍以及村民参与的监督制度，做到运行有效、管护到位、群众满意，使村庄环境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确保环境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四、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完善村庄规划。结合城镇总体规划修编，适时优化调整镇村布局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乡村特色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劳作半径和集聚规模，选择与生产相适应的居住方式，科学确定村庄布点和数量。根据实际需求充实完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各项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工作，强化对村庄环境整治的引导作用；注重保护村庄地形地貌、传统肌理，营造优美环境和鲜明特色，引导适宜产业加快发展。村庄规划报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要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二）推进康居乡村建设。以“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设施配套、环境宜居、特色鲜明”为目标，组织开展省级康居乡村建设试点示范，引导各地加快推进康居乡村建设。苏南地区要以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全面推进康居乡村建设；苏中、苏北地区要在优先引导和鼓励有条件农民迁入城镇的同时，以改善农民最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有序推进康居乡村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成1000个省级“康居示范村”，带动10000个规划布点村庄达到康居乡村建设标准。 （三）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依法加强村庄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严格规划实施管理。注重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规划布点村庄人居环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自建、联建与统建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引导农民向规划布点村庄有序集中。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引导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村庄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新建农房要结合地形地貌及道路走向等灵活布局，力求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体现乡村风貌和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加强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农房符合节能、节地、节材、节水、抗震等要求，切实提高农房建筑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制定、目标任务分解、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将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二）突出工作指导。根据各地村庄基本条件，分区域、分类型指导推进村庄环境整治。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注重城乡、区域环境连线连片综合整治，强化地方特色和农村风貌塑造，实现环境优良、生态宜居；其他地区要加强环境卫生治理，营造整洁、自然的村容村貌。突出规划布点村庄的环境整治，靠近城镇的要按照城镇社区标准进行整治，具有自然和人文特色的要注重特色保护和培育，经济条件较好的要加快配套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济薄弱的要优先建设和改善农民群众需求最迫切的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运、河塘疏浚整治等基础设施，提升村庄环境面貌。对非规划布点村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实施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要求。加强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结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促进村庄环境整治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探索跨村组宅基地置换，保障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用地需求。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农村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土地和农民住宅确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严格执行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村庄环境整治和康居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按照村庄环境整治实施计划，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通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村集体经济收入、县乡财政补助等，筹措河道管护、道路维护、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绿化养护等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经费。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建的方式，支持村庄环境整治。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提供技术保障。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指导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基层干部村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技术培训，提高科学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的能力。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庄开展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探索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资源环境条件下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的有效途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庄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大力开展科技、规划、技术下乡，建立科技、规划、设计单位“一对一”技术帮扶机制。制订村庄环境整治、农房建设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导图集，免费发放给基层单位及农民参考选用。 （五）深入宣传发动。广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农民群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党委、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村庄环境整治、维护和长效管理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督查考核。把村庄环境整治作为更高水平小康、科学发展、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考核评价的办法，加强对各地村庄环境整治进展情况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来自：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办发〔2011〕40号 &#16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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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杨伟民，徐林：德国奥地利规划体制及对中国城乡规划的启示（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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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Feb 2012 23:22: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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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德奥两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规划制度比较成熟。与德奥两国相比，我国的空间更不宽裕，空间结构 更不合理，空间开发秩序更为混乱。如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城市地下水资源超采带来的地面沉降、过度放牧带来的草原沙化、人口流动带来的交通干线拥挤、部分 区域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等。这种状况不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影响了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借鉴德奥的经验，应更新我们的规划理念，健全我国的规划 体系，更新我们的规划内容。    德国、奥地利两国的规划体制比较成熟，比较完善。德奥两国在制定规划时注重空间结构调整与空间开发。了解德奥两国的规划体制及其作用，对我们思考完善我国的规划体制具有借鉴意义。  一、奥地利的规划体制   （一）规划体系——侧重于阐明对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的“国家原则”     奥地利联邦政府编制综合性的国家“概念规划”。从一定意义上看，奥地利的国家概念规划与我国的五年计划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发展前景进行展望，阅述发展战略和原则，但更侧重于阐明对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的“国家原则”。            奥地利规划的功能是导向性和建议性的，没有约束性。概念规划每１０年编制一次，规划期一般为１０年。第一个国家概念 规划是１９８１年通过的，第二个是１９９１年通过的，第三个是２００１年通过的。州政府也编制类似的概念规划，并对州政府的行为有约束力，对地方政府和民 众没有约束力，只有指导和导向作用。    空间规划在奥地利的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空间规划的职能不在联邦政府，而在州政府。空间规划主要从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的角度阐述经济社会发展的 方向和原则，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的布局、城镇和居民点的布局、土地功能的划分、生态环境保护等。在空间规划领域，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联邦政 府只负责全国的交通、水、森林、矿产等。当州政府的空间规划涉及上述领域以及其他联邦政府有法律依据的规划领域时，州政府必须把联邦政府的规划纳入到州政 府的空间规划中，州政府有义务落实联邦政府有法律依据的规划。空间规划比概念规划更有约束力，既约束州政府的行为，也约束下一级地方政府的行为，但对民众 仍只起导向作用。    市、镇等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名称不一，有的称作地方规划，有的称为土地规划，有的是建筑规范或城市与村庄改造规划等。但总的原则是，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 遵循上一级政府空间规划及其他规划的原则，特别是必须符合有法律依据的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地方规划的操作性和约束力都很强，对民众的行为也有约束力。        (二)规划协调和审定程序——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的规范的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联邦政府国家概念规划的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有投票权的包括联邦总理、部长、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及社会各界代表等。由于概念规划在形成过程中一般都经过了长期、广泛的讨论，吸纳了各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因此投票过程一般不会产生大的分歧。    奥地利对空间规划的协调没有法定的机制。以前主要靠“空间规划协调大会”这种非正式的机制进行协调。联邦政府、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商界以及社会各界的代表 在这一协调平台中，靠说服和讨价还价形成共识。近年来，通过对以往的总结，特别是作为对欧盟日益加强的地区政策的回应，奥地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建立以法 律为基础的、正式的、规范的空间规划协调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国内各地区和各方面的立场，并以统一的声音参与欧盟地区政策的制定。他们预计２００６年 之前，可以建立这样的机制。 (三)维也纳的城市规划——从开始时的以土地利用为主演变为包括交通、能源、旅游、建筑规范以及经济发展部分领域在内的综合性规划    １９４８年维也纳开始大规模重建，但城市规划的内容则经历了逐步深化的过程。１９６４年开始有了初步的规划图，１９７１年提出了城市发展导向，１９８４年 正式编制了城市规划。１９９４年重新修订了城市规划。之后基本上是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基础上进行一些修改。目前正在编制拟于今年提交政府通过的规 划。    从内容上看，维也纳的城市规划已经演变为综合性的空间规划，从开始时的以土地利用为主，演变为包括了交通、能源、旅游、建筑规范、以及经济发展部分领域在内的综合性规划，在此基础上，还有３０个具体的行动计划，以落实空间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维也纳没有专门的城市规划法，但其他法律的某些条款对城市规划的部分内容作了规定，在编制规划时必须贯彻，不得违反。如在城市之间必须有绿化带，必须对土地使用进行功能分区，必须保护森林和耕地等。 二、 德国的规划体制     (一)规划体系——对主要靠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一般不编制规划     德国的规划体系由综合性的空间规划，以及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等专业领域的规划构成。规划领域主要与政府公共职责密切相关，对主要靠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一般不编制规划。    按规划层次，德国的规划体系可分为联邦政府规划、州政府规划、大行政区规划和地方规划。联邦政府根据其法定职能，编制联邦政府的规划，州政府、大行政区和 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编制所辖行政区的规划。一般来说，上一级的规划相对原则，主要起导向作用；越是下一级的规划，越有操作性和约束力。 (二)空间规划——空间发展报告每４年编一次。该报告被认为是德国空间规划的框架性文件      德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向各州提供空间发展方面的导向，目前的形式是提供空间发展报告。空间发展报告每４年编一次。该报告也被认为是德国空间规划的框 架性文件。最近的一个报告是２００１年３月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描述全国空间结构现状，包括城市群地区、城郊化地区、农村地区及居住和交通走廊；论述城 市之间、地区之间的空间交互关系；阐述德国面临的重要区域性问题；分析经济社会的结构变化对空间开发的影响，预测城市体系和农村地区空间开发的趋势；提出 空间规划如何有效实施，各实施主体如何协作等。    空间发展报告本身没有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或法律采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主要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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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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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4 Feb 2012 23:10: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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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 乔森  （资环院城区系  人文地理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 城市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件，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自1990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的规划建设施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2008年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则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规定，我国的规划许可证制度由此由“一书两证”演变为“一书三证”，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和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引导、控制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而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获得土地除了原有的行政划拨方式以外，还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后者为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要其满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即可，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到目前的只管理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 &#160; 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60;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以及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如核定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管理要求）。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因此，《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管理要求。 而新的《城乡规划法》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获得土地的两种不同方式（行政划拨和土地流转）做出了不同的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160; 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60;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早于现代城市规划制度的建立。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定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了办理手续。《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这体现了《城乡规划法》向公众参与方向的改进，是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并不彻底，只是个知情权，没有规定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参议权力。 &#160; 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60;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来在乡村规划区建设需要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即所谓的“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取消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今后乡村建设只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一个证件，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改变了乡村建设缺乏监督约束的状态，扭转了乡村建设无规划的现状，为改变我国城乡规划二元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5．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规定了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但规定只是描述性的，而且对规划行政主体缺乏监督和约束，实施起来较为有难度，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易于导致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如其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显而易见，该条款对罚款的规定非常不明确，在实际的执法中极易形成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或罚款过度的不当执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四和六十五条则对原有的条款规定进行了较大改进，处罚相对明确，缩小了自由裁量权，并对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进行约束。如其中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相比，由于对违法行为界定清楚、对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从而便于执法人员实施，能够大大的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准确度。 &#160; 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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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权威人士解读物权法的规划建筑国土的热点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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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Feb 2012 23:30: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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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物权法为何花了如此大的精力？ 　　记者：物权法的制定历时十三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八次，制定这部法律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精力？ 法工委负责人：这个问题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概括地说，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仅在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间，人民群众就提出1万多件意见。请问，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 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 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记者：物权法为什么要将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法工委负责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 质区别。物权法从三个方面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一是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 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二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用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三是在明确规定“用益 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什么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记者：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法为什么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情况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当前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对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记者：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是如何贯彻实施宪法这一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资料，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记者：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 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问题主要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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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国城市规划专业留学介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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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2 Feb 2012 23:26: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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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国城市规划专业留学介绍 法国城市规划专业介绍: 从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的法国学生如今面临多种多样的职业任务:制定土地占用计划,拟定建筑地块,道路整治或者旧区改造纲要,为高速火车线路走向研究做准备。 法国的城市规划属大学阶段的专业学习，分为学士、硕士、硕士 (master) 与科技硕士(MST)，尤其是第三阶段学位学习，包括深入研究文凭(DEA)和大学高级专科研究文凭(DESS)。 某些工程师学院(路桥学院，公共工程学 院，矿业学院……)也教授城市规划或国土整治课程，但只是作为选修课。 由于此类教育培训繁多，不胜枚举，因此本网页只列出设立城市规划学院的大学名单。法国装备部网站根据不同的大学以及学习阶段，提供了相当完整的培训课程名 单，请登陆网站： http://www.urbanisme.equipement.gouv.fr/cdu/accueil/vieprofessionnelle/formations.htm 法国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的大学主要有(目前无排名)： 巴黎第12大学，巴黎城市规划学院 网站： http://www.univ-paris12.fr/iup/default.htm 　 　巴黎城市规划学院的基础教育只从大学第三阶段(即研究生班)开始。报考深入研究学位(DEA)和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DESS)的考生必须持有大学第 二阶段文凭，即大学4年级的文凭，或者同等学历的文凭，尤其是建筑、法律、经济、管理、地理、历史、工程、政治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文凭。 评 委会与考生面谈后择优录取，外国学生不参加面谈(根据考生材料择优录取)。攻读的专业学位为：“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城市与建筑 规划”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城市规划及其地域”深入研究文凭，“运输” 深入研究文凭，“经济、管理和空间”研究生院的“城市与机动性：整治、城市规划、运输”硕士文凭，该文凭由马恩-拉-瓦雷大学，巴黎12大(巴黎城市规划 学院)，巴黎8大(法国城市规划学院)和国立路桥学院共同设立。 巴黎第8大学，法国城市规划学院 网站： http://www.ifu.univ-paris8.fr/ 从三月份起，向学校秘书处索取相关学位的报名材料。学校将发出参加入学考试的通知书(考试内容是将一篇有关城市规划文章缩写到几页，并进行评论)。国家 颁布的第二阶段大学文凭：国土整治学士文凭、城市规划方向的国土整治硕士文凭，第三阶段大学文凭：“城市规划与整治” 大学高等专科研究文凭(DESS)和深入研究文凭。 这些课程旨在让学生掌握一些技术工具(地图绘制，数据统计，调查方法)，但不忽视城市规划的理论教育以及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地理学知识的学习。 巴黎第4大学，城市规划和整治学院 网站：http://www.paris4.sorbonne.fr/fr/article.php3?id_article=72 巴黎第4大学城市规划和整治学院扎根在深入研究文化和文明诸方面的“文学性”大学，它与专业机构，尤其与法国城市规划师协会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 本校开设门类齐全的大学第二、第三阶段学位课程：国土整治的学士、硕士、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运输、通讯、国际贸易物流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空间与地 方行政区域的管理与整治硕士。 里昂第二大学，里昂城市规划学院 网站： http://www.pole-urbanisme-lyon.asso.fr/Membres/index.htm 里昂城市规划学院隶属于里昂第二大学地理、历史、艺术史、旅游系。该学院负责大学第三阶段城市规划和整治领域的教育和研究任务。里昂城市规划学院通过共 同授予文凭和教育合作，与本地区高校建立了密切的关系：里昂-沃昂夫兰公共工程学院，里昂建筑学院，圣埃田建筑学院， 里昂国立应用科学学院，格勒诺布尔城市规划学院，里昂第三大学，圣埃田大学(参见网站：http://www.pole-urbanisme- lyon.asso.fr 开设国土整治和城市规划课程，第二阶段(国土整治的学士、硕士)和第三阶段的门类齐全。1974年设立的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城市规划，城市整治和管 理”，属职业教育，得到国民教育部认可。深入研究学位“城市与社会”为800学时，结合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技术和城市改造等多种方法，进行 “城市职业”的培训(里昂第二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二大学，圣埃田大学和国立公共工程学院)。 皮埃尔-蒙戴斯?法郎斯大学，格勒诺布尔城市规划学院 网站：http://www.upmf-grenoble.fr/upmf/universite/composante/iug.htm 网站：http://elwood.upmf-grenoble.fr/IUG/IUG/ 格勒诺布尔城市规划学院是隶属于皮埃尔-蒙戴斯?法郎斯大学的教育、研究单位，囊括大学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教育活动，同时从事在职培训和科研。它的 “国土整治与发展”二年级结业证书、学士文凭和硕士文凭由约瑟夫?傅立叶大学和皮埃尔-蒙戴斯?法郎斯大学共同颁发。经过评委会审议，硕士拥有者可以获得 工程师称号。第三阶段的学位有：大学高等专科研究学位“城市规划和整治”，深入研究学位“城市与社会”，以及城市规划博士学位。 留学法国城市规划专业所需费用:公立和私立(高商)有学费的区别.公立大学专业阶段免学费,但第一年预科/语言是收费的,一般学费3-5WRMB,高商 的话硕士1.5年总学费一般在13万-17万(少数专业会高或者低)生活费方面巴黎7-8万RMB/年,巴黎以外5W就够了。以上为2009年物价水平哦。  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合作处称，作为《150建筑师赴法进修》项目的延续，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合作处日前开始招募希望2009年9月起到法国着名学府攻读 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的学生。该项目包括巴黎政治学院城市规划专业硕士生部和巴黎桥梁技术学院国土整治及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将提供奖学金。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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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建筑物分类之工业建筑与农业建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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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Feb 2012 23:50: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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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建筑物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 生产性建筑是指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非生产性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以上表述来自注规考试用书的相关知识部分。 另外提到： 组成专业化工厂的功能单元分为 1、生产单元：直接从事产品的加工装配； 2、辅助生产单元：设备维修、工具制作、水处理、废料处理等； 3、仓储单元：物料暂时性的存放； 4、动力单元：主要用作能量转换，如锅炉房、变电间、煤气发生站、乙炔车间、空气压缩车间等； 5、管理单元：办公室、实验楼等； 6、生活单元：宿舍、食堂、浴室、活动室等。 到底什么是工业建筑，在百度百科工业建筑的定义是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另外提到工业建筑是指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 工业厂房：可分为通用工业厂房和特殊工业厂房。 ①.按用途：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储存用房屋；运输用房屋；其它。 　　 ②.按层数：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层次厂房。 　　 ③.按生产状况：冷加工车间；热加工车间；恒温恒湿车间；洁净车间；其他种情况的车间，有爆炸可能性的车间，有大量腐蚀作用的车间，有防微震、高度噪声、防电磁波干扰等车间 我们可以不难理解为直接在其内有生产加工活动，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能被称为车间的才算是工业建筑。上述提到的3、5、6单元应该不算工业建筑。但是厂区内仓库算工业建筑么？是不是原料仓库可以算，成品仓库不可以算呢？ &#160; 工业建筑是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用房，包括厂房和构筑物（工业建筑包括构筑物？这个逻辑不对吧）。 农业建筑是指供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种子库等。包括： 栽种用建筑物，农业工程用建筑物，农业副业建筑物，农业辅助建筑物，农业储存用建筑物。 农业建筑的概念不太容易理解，其中的加工、储存和辅助建筑到底怎么算啊？ &#160; 民用建筑 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工作（容易和生产联系起来，容易混淆和工业建筑的关系）和学习的房屋和场所 一般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这个定义才比较靠谱）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 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 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1]。 　　民用建筑指不论单位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来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宾（旅）馆、招待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馆、影剧场（院）、体育场 （馆）、图书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商业仓库、民用车库，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等。 一、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 (1)居住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2)公共建筑。 1)生活服务性建筑：如食堂、裕室、服务站等 2)文教建筑；如教学楼、图书馆、文化宫等； 3)托幼建筑：如幼儿园、托儿所等； 4)科研建筑；如科研所、科学实验楼等 5)医疗福利建筑；如医院、疗养院等 6)商业建筑：如商店、商场、餐馆等 7)行政办公建筑：如各类办公楼、写字楼等； 8)交通建筑：如车站、航空港、水上客运站、地铁站等 9)通信建筑：如电台、电视台、电信中心等； 10)体育建筑：如体育馆、体育场、训练馆、游泳馆、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 11)观演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厅等 12)展览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 13)旅馆建筑：如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14)园林建筑；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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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城市会客厅】第⑨期：来为生态城市表个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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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Feb 2012 02:53:5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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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城市会客厅简介 ：    “城市会客厅”是由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发起、城市中国网和中国经济网联合国内其他知名媒体重点打造的对话栏目。栏目的特色：聚焦城市改革热点，探讨城市发展道路，汇集城市规划智慧。 视频完整版：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sp/201201/30/t20120130_502729.shtml 视频精选：   在线版：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spjx/201201/30/t20120130_502730.shtml   在线版：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spjx/201201/30/t20120130_502731.shtml 在线版：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spjx/201201/30/t20120130_502732.shtml 要闻： 李铁杨保军石楠批评乱提乱建生态城市现象      http://www.town.gov.cn/cshkt/201112/31/t20111231_496540.shtml     第九期“城市会客厅”就生态城市问题，对话城市战略专家、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和城市规划专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杨保军博士。本期栏目特邀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长石楠主持。 主持人介绍：       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专业学士、北京大学人文地理学博士。城市规划学会专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城市规划》杂志执行主编、《China City Planning Review》副主编，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副主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参与或主持中国工程院、建设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福特基金会等委托的研究课题。自1995年起任《城市规划》杂志“编者絮语”栏目主笔，已撰写130多篇。先后发表“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权力的责任空间范畴”等论文，合著的《中国城市问题观察》获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Gerd Albers大奖。  嘉宾介绍： 李铁：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特邀高级研究员、城市化问题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北京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世博会中国馆咨询专家。 杨保军：       博士，本科以及研究生分别毕业于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现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  文字实录：     什么是生态城市？     石楠：生态城市的话题已经讨论了多年，在网络上也可以看到很多议论，据我所知是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先提出这个命题，刚刚提出来以后，就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响应。总的来讲，我个人认为，生态城市概念强调的是城市本身，也是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但是它是和一般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差别，它是包括了社会，包括了经济，也包括了自然的几个子系统。我们想首先能不能请两位先给我一个简单的概念，就你们的经验，你们怎么理解生态城市，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城市的环境怎么看这个事？     杨保军：我的理解呢，生态城市，应该是在生态文明这样一个价值观的指导下的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这样一种理念吧。是对于中国来说，我更加赞成的是一种复合生态城市观念，就是你刚才谈到的，除了自然生态系统以外，还要关注经济的、社会的。     李铁：其实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大家很希望住在一个比较干净的环境，就是说我们是不是能够呼吸良好的空气，能不能喝上干净的水，周围是不是有很多的污染，我们城市的节能排放效果怎么样。但是这是国际上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提出来的生态问题，因为我们知道中国正处于从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变时期，城市化也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现在提出生态城市，确实对我们思维来讲是一个冲击。我记得在80年代的时候，很多国外的专家在中国提出生态城市，我们当时提出发展权优先于生态权，现在我们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我们知道我们已经无法忍受生态环境被破坏带来的恶果。如果是在一个贫穷落后地区，或者回到60年代、70年代的时候，可能说在这个发展阶段是正常的事情。可是有些城市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比如说北京、上海，恰恰它的生态污染最严重，这个时候提出这个生态城市意义重大。什么是生态城市确实理解千差万别，这种前提下，我们提出生态城市，我个人理解，就是适合我们这个发展阶段的一个城市发展观，而这种城市发展观，它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符合自然的规律。 详见：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index.shtml 访谈摘要： 城市要树立正确的生态观：     生态城市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要树立正确的生态理念设立生态城市建设的样板，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石楠：我这儿有几组数据，目前国内已经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提出了要建设生态城市的有50多个，这个数字可能比老了。另外全国以生态、低碳为目标的地级市达到259个，600多个城市当中，提出要建生态城市的占到了90%。生态城市今天在中国简直是风声水起，如火如荼，这个现象怎么看？是好，还是其他的担忧？你们怎么评价这个事？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ftzy/201201/06/t20120106_498152.shtml 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矛盾：     石楠：李主任，刚才你提到关于产业结构的事实，我对这个话题也特别感兴趣，就是说我们确实处于这么一个过程当中，对很多城市来讲，可能还是制造业为主，还是一些大能耗、排放比较多的产业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情况底下，东部地区或者一些大城市，可能是出现了服务业增长比较快，就你讲的，是最生态的产业生长比较快，但是对于大量的中西部地区的城市来讲，还在很痛苦面临着生态改善还是经济增长这一对矛盾当中。你从产业结构调整这个角度来说，你能不能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出来？ 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ftzy/201201/31/t20120131_502969.shtml 何为生态城市？：     石楠：生态城市的话题已经讨论了多年，在网络上也可以看到很多议论，据我所知是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先提出这个命题，刚刚提出来以后，就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响应。总的来讲，我个人认为，生态城市概念强调的是城市本身，也是作为一个生态系统，但是它是和一般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差别，它是包括了社会，包括了经济，也包括了自然的几个子系统。我们想首先能不能请两位先给我一个简单的概念，就你们的经验，你们怎么理解生态城市，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城市的环境怎么看这个事？http://www.town.gov.cn/2011zhuanti/hktzt/lwstcsbgt/ftzy/201201/06/t20120106_498150.shtml 相关阅读: 生态立市：城市科学发展道路的北海选择      广西北海市，一个风景优美的海滨城市。这里的空气清新，负离子含量为内地城市的50至l00倍，被誉为中国“最大的氧吧”；绵延的海滨银滩与海天相连，令人留连忘返。 北海（来源：发展论坛） 　　而曾经的北海，不仅有醉人的浪花朵朵，也泛滥过愈演愈烈的房地产开发“泡沫”留下的困境。 　　前任中共广西区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现任广西政法委书记的温卡华，对记者这样描述当年的情景：“记得是2000年的7月，我初到北海工作来到银滩，满目是成片的”烂尾楼”，剥落的墙皮、裸露的钢筋在阳光下分外刺眼，与美丽的银滩形成巨大反差。我体会到的是沉重的心情、沉重的担子、沉重的责任！” 　　时隔8年后的2008年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广西北海市考察时，看到的是焕然一新的市容市貌、生机勃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望无际郁郁葱葱的红树林……温总理明确评价“北海发展的路子走对了”，并指出“生态环境是北海的优势和竞争力。 &#160; 　　而一路走来，北海道路的选择何其艰难！ 　　1984年，北海成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却一直没有规模性产业支撑。在所有外来者对北海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赞叹不已的同时，当地不少人却为周边城市炼油、钢铁等大项目相继上马而扼腕叹息，“北海也要工业立市、不管污染与否先把经济总量做大、财政做强”等声音不绝于耳。 　　北海的发展之路究竟应该怎样走？作为基础差、底子薄的沿海城市，固然希望像其他城市那样引进工业项目，但如何平衡“工业化”与独特的生态和旅游资源的关系？快速改善拮据的“财政”，还是优先保护优异的“环境”，在北海市一直是个争执不休的“选择题”。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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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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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an 2012 23:10: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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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遥远按】根据此回复，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若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比如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可以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你厅浙建规（１９９１）２９８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房屋的折建、翻建属于改建活动。因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除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外，都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这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160; 来自http://yaoaiguo.fyfz.cn/art/1046484.htm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60;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708 　　【实施日期】 19910801 　　【章名】 前言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已于１９９１年６月２４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１９９１年８月１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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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的处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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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Jan 2012 03:00: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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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撤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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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遥远按】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规划许可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导致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对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规划许可证撤销后的建设工程，可以作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其中，对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导致撤销的，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建法函〔2011〕6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建执〔2010〕465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部《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1〕1号)转发你厅，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 2011年1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等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因撤销行政许可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据此，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对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的建设工程，可以作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其中，对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许可证而导致撤销的，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该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9日            来自http://yaoaiguo.fyfz.cn/art/1046400.htm]]></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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