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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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效率,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程序,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配套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审办),与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合署,办公室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人作为固定成员,代表本部门具体负责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有管理职能的专业管理部门提供专家名单至综审办备案,综审办成立施工图综合审查专家库。综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出席专家代表专业管理部门对审查结论负责。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合格,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的,视为终止本次施工图综合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综审办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书面告知、书面意见、审查记录的统一格式。
第八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实行综审办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发证的审查机制,坚持严格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对审查项目实行网上运行、阳光操作、透明服务的工作理念,为建设单位提供审查项目网上公示和查询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采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方式。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专业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申报表;
(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
(三)建设、公安、城管、环保、通信、文广专业报审资料(按整个地段进行设计送审)。
1. 建设部门专业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1)设计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小区道路、排水施工图;
(3)燃气管网配套施工图;
(4)规划设计要点;
(5)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6)市规划部门关于配套设施规划审查意见;
(7)园林绿化施工图(含竖向设计、景观设施平面图等)一套图纸(3份,加盖出图章)及电子档。
2. 公安部门专业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1)设计或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2)设计施工图;
(3)监控布点分布图;
(4)住户内部技防设施管线分布图;
(5)技术方案。
3. 城管部门专业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1)亮化设施平面布置图及亮化效果图(含照明设施、草坪灯等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亮化);
(2)路灯、景观灯饰等亮化设施的选材图片;
(3)环卫设施平面布置图;
(4)空调预留外机位分布与详图(此项在房屋建筑专业审查时城管把关)。
4. 环保部门专业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内部雨污分流管网分布图及与市政雨污水管网接口位置;
(2)化粪池设置位置图;
(3)垃圾收储设施布设位置图;
(4)有集中式地下停车场且需设置通风设施的需提供通风口位置图;
(5)酒店项目需提供相应的隔油池、油烟净化器及烟道等附属设施位置图。
5. 通信协会专业审查需报送以下资料:
(1)设计总平面图;
(2)严格按照《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设计的通信配套设施图纸。
6. 文广部门专业审查需报送有线电视设计施工详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综审办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第十三条  综审办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表及送审资料进行核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补正资料通知单》,逾期未补正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图纸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的时限:
综审办在受理综合审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配套专业管理部门下发《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通知书》,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综审办汇总。综审办向建设单位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附各部门签章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在30日内将修正完善的施工图纸及修改回复意见一并送交综审办。
第十六条  综审办在接收建设单位送交修改回复意见时应及时做好登记,并通知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将二次审查意见报送至综审办汇总。
第十七条  对施工图经二次审查仍未获得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通过的,由综审办汇总意见,交建设单位修改回复 。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二次审查的修改意见15日内组织回复。三次审查仍未获通过的,综审办向建设单位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批准通知书》,终止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建设单位要求再行审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在施工图综合审查过程中,有关各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综审办组织综合审查会议,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综审办也可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列席参加。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无故不参加会审的,视为同意会审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条  商品房开发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其他类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及各项资料,由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综合审查专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就综合审查已审内容对施工图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一经综合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施工图综合审查申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自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合审查办公室应加强对综合审查专家库成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凡审查人员因工作懈怠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存在问题并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专业管理部门相关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对综合审查过程中的审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综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319”热线)反映。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综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时作不合格处理。
参与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施工单位、中介机构或产品,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吃请、收受礼品礼金等。综审办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各专业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审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一次告知,不得违规审查,不得违规发证。对审查合格的要公示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未经综合审查或综合审查不合格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对未经施工图综合审查或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管理  办法  通知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
施工图综合审查采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方式。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六个专业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作为第二阶段审查的前置条件。
第二阶段: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主要是建设、公安、城管、环保、通信、文广六个专业,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标准及依据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审查内容
1、小区道路、排水、燃气管网等配套设计;
2、园林绿化施工图。
(二)审查标准
1、小区道路、排水、燃气管网等配套设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园林绿化是否与规划方案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法律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4、《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11、《城市绿化条例》
1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3、《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15、《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16、《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等
二、市公安局
(一)审查内容
1、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2、安防设计方案,包含监控、楼宇对讲、停车场管理、监控值守中心、周界报警、电子巡更、住户单体技防等;
3、管线隐蔽工程设计。
(二)审查标准
1、应具备“建设智能化专业承包”等相关设计资质;
2、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设计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法律依据
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综治办[2010]100号)
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2008)
三、市城管局
(一)审查内容
1、亮化设施平面布置图及亮化效果图(含照明设施、草坪灯等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亮化);
2、路灯、景观灯饰等亮化设施的选材,规格,功率等及控制设施;
3、环卫设施平面布置含公厕、化粪池、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
4、空调预留外机位分布。
(二)审查标准
1、亮化工程
(1)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景观照明设施、变配电设施、控制柜、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应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光控开关),有良好接地和漏电保护,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2、环卫设施
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空调外挂机
(1)预留空调外机机位(承台)数量和容积符合规定(客厅、卧室,满足一室一机,遮挡机位);
(2)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文件要求报送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审查;
(3)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位置、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4、提醒注意事项
(1)小区内部应设置公告公示栏;
(2)临街建筑物外部大型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功能、轮廓线和安全;
(3)临时出入口按要求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三)法律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2006)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C01-2004)
1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03]103号)
12、《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04]22号)
13、《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
14、《宿迁市城市公共照明验收和移交实施细则》(宿城管发[2005]28号)
四、市环保局
(一)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内部雨污分流管网分布图及与市政雨污水管网接口位置;
2、化粪池设置位置;
3、垃圾收储设施布设位置;
4、有集中式地下停车场且需设置通风设施的通风口位置;
5、酒店项目相应的隔油池、油烟净化器及烟道等附属设施位置。
(二)审查标准
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三)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法》
4、《噪声污染防治法》
5、《固废污染防治法》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五、市文广新局
(一)审查内容
1、小区有线电视机房,主要审查机房的位置、面积、高度,电力配置标准,机房内管道(桥架),交接箱、机架和机房内光设备、光器件的设计配置等;
2、小区场地内管道、桥架(含管道井)的路由走向、规格,光接收机箱体的材质、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光(电)缆的规格、路由走向;
3、楼栋内单元的配管(桥架)、器件箱(弱电间)的位置规格、电缆分配方式;
4、住户内多媒体箱的位置规格、配管的规格及路由、电缆的规格、终端的设置位置及数量。
(二)审查标准
满足《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三)法律依据
1、《有线电视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1999)
2、《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2005)
3、《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2005)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5、《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373-2006)
6、《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六、市通信行业协会
(一)审查内容
楼宇内的布线、缆线是否达标,楼宇内引出的管径是否达标。
(二)审查标准
管道施工方案是否符合《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三)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0]308)
2、《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发[2007]95号)
3、《关于落实<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建科[2006]42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
5、《关于授权各市通信行业协会做好<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落实工作的函》(苏通函[2006]47号)
6、《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联通[2010] 13号)
标签: 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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