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新政"出炉" -租赁土地合约期内可建永久建筑

admin9年前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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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存在哪些弊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的《工业产业类型与土地资源配置关系》课题研究结果表明,不论从产业类型、企业规模或是地域差异角度,工业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不超过30年。而按照现行供应制度,工业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就需支付50年使用期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就凸显出三大弊端:

一是企业初次取得土地成本较高;

二是土地使用期限与工业企业生命周期不吻合,容易形成土地低效利用,政府难以有效调节土地资源要素配置;

第三,难以适应当前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如何才能破解这三大难题?

8月31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新鲜出炉。《指导意见》亮出多项“松绑+创新”举措,全面“升级”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如提出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明确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等,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

“量身”定制,供应工业用地可灵活选择多种方式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按照不同产业类型、企业规模和区域差异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其中,“租让结合”是指将工业用地在空间上以租赁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先租后让”是指将工业用地在时间上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投入产出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一般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和出让年限之和、“弹性出让”方式约定的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意见》还明确,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建造永久建(构)筑物。

鼓励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指导意见》指出,工业项目用地应实行差别化的供应政策。对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引导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集聚;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禁止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政策控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供地。

《指导意见》要求,要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强化对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管控;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指导意见》还指出,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指导意见》中强化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租金管理,按照折算后不低于出让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原则确定;科研研发类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此外,意见还完善了工业用地合同约束内容,并对合同中应当细化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 《指导意见》还就健全工业项目用地相关政策涉及到建立项目用地准入综合评估机制;实行多部门综合考评制度;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力度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环境保护和产业生命周期等,组织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商务、环保、规划、统计等部门,按照“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投入产出绩效的多部门评估考核制度以及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其中,准入环节要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等方面对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在投入产出绩效的评估考核环节,分别要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考核)、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考核)、租赁或出让期限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考核)等阶段组织评估考核;并以监督监管有偿使用合同的履约行为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示、开竣工申报、现场巡查、竣工验收、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等手段,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土地,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建立具江苏特色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为全国土地管理改革“探路” 从企业和市场的层面来讲,《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将降低工业企业初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本,使企业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尽快投产达效,实现良性循环。 从土地管理的层面来讲,《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强化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和管控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具有江苏特色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模式,积极为全国土地管理改革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围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金制造业基地,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生产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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