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项批文的有效期-转自遥远

admin6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0008

一、据以讨论的问题

有一个企业,在2007年,立项批文批准了 10000平方米(该立项批文上写明了有效期为2年),2008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000平方米,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目前应生产需要,又要报建5000平方米,问这个立项批文还算有效么?需要重新立项或延期么?

部分发改委人员认为,只要这个企业在取得该立项批文后,有建设行为,申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建筑开工,就算项目进行了,该立项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部分同志认为应该由发改委签署同意意见,确认该项目的立项批文是否还有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评析

1、行政许可有效期及其延续的一般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一点,《行政许可法》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是一致的。

2、立项批文核准的项目面积,应理解为“上限”,相对人在办理其他许可时,不能突破这一限制。通俗说,就是不能“批少建多”,但一般而言“批多建少”是可以的。实践中,“批多建少”的情况并不少见。

3、本案所涉企业2007年立项批文取得立项批文,其有效期应当到2009年。在此期间,该企业可以按照立项批文的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建设10000平方米的建筑。该企业实际上只建设了5000平方米,对于没有“用足”的5000平方米指标,其可在核准时间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该企业客观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故尽管其没有“用足”核准的指标,但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有建筑开工,就算项目进行了”的观点显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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