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项目规划设计到底依据《建规》还是《石化规》

admin5年前法律法规规范827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是化工企业建筑及设备布置设计时常用的两种设计规范,但是在设计时究竟该依照哪一个标准?在原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发布后,众多从业人员在设计时对此依然感到十分迷茫。

作为负责任有担当的政府部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8月13日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执行76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即:浙应急危化〔2019〕96号文)。

 

全文如下: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浙应急危化〔2019〕96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执行 76 号文有关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以下简称76号文)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其要求和监管思路是依法科学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7月8日我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规范适用问题的复函》(浙应急危化函〔2019〕8号,以下简称《复函》)下发后,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标准适用性的问题更为集中。对此,我厅召集应急管理部门、部分设计单位及企业专题研讨和解读相关标准。从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出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科学执行76号文。

一、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区别对待审批项目。

76号文的目的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对于《复函》下发前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该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复依法执行。

二、按照“依建设项目特点选用标准”的原则,依法依规选用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标准规范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选用的标准规范。以建筑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规》)作为主要标准规范,以工艺装置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以下简称《石化标准》)作为主要标准规范,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适用标准的规定,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三、按照“依法清晰”的原则,确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所涉及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 号)要求,设计、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四、按照“遵守条款适用范围”的原则,依法依规执行76号文。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按照《石化标准》设计具有爆炸危险性场所防火间距时,《石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工艺装置(包括敞开式厂房)、罐区、仓库等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石化标准》设计《石化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规》设计上述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为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应参照《石化标准》中全厂性重要设施设计防火间距。有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老厂改、扩建项目,在执行《石化标准》某些条款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按照《石化标准》1.0.2 条说明“当执行本标准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设计。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

相关文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了解一下带征土地

这里说的带征土地不是大家说的最多的以租代征土地。 以往我一直以为带征土地是一种不规范的做法,或许说是有点违反国家政策的做法,但是,在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里,规划实务里68页里却也提到在办理《建设用...

最高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宏观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2025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

《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