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

admin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273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日沪规法(2001)857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


  除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除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第六条(临时建设管理规定)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设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二)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执行。如在浦西内环线以内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核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之外,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三)禁止在现状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四)历史遗址、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乡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设变更规划许可)


  任何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易。

  第九条(临时建设用地改变性质)


  任何建设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设工程。


  第十条(报建要求)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使用建设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使用非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同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个人)在自有项目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缴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或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应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征求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提交给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可一并提出申请,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批。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还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工程,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无条件拆除、恢复)


  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或收回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工程规划许可公开)


  临时建设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批后管理)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处罚)


  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涉及违法建设的行为,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用地、军事用地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四)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核定的规划条件,有关部门不予以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

(五)审批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性B类程序或者C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审批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即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有关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主体无要求。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 件

电子和

纸质各1

电子和

纸质

1、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地址意向范围;

2、加盖申请单位图章;

3、地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4、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用地,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4

项目建议书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5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划拨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6

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协议(市政用地视情况定)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7

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

原 件

1

纸质

审核意见单中没有此项

8

位于历史风景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原 件

1

纸质


9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


相关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2004年-已作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实施时间】2004/07/23【发布单位】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成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成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建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充分发挥专...

地下天然气管道铺设用地手续办理问题咨询(国土部答复)

咨询:天然气管道经过农田等地方,管道采用地下直埋方式通过,管道里程较长,属于线型工程,又区别于公路和铁路等线型工程,管道本身和施工时的作业宽均需占地,施工完成后复垦,想咨询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还是要办...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2021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 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 115号)发布时间为   2021年9月28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