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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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

 

一、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一)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类项目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层次),不涉及改变规划用途、不动产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危房维修加固工程;

2.不属于大中型或受保护建筑,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层次)且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改造

3.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4.住宅建筑外墙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

(二)既有居住小区改善居住条件设施类项目

5.小区内部道路出新、划定地面停车位、更新现有停车设施;

6.增设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站、点、桩等设施;

7.新设或更新成品门岗(亭)、门禁等小区安防设施

8.新设或更新小区宣传栏、儿童游乐设施、运动场地(含体育锻炼器械)、游泳池、户外景观水池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9.新设或者更新小区坡道、扶手等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

10.新设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11.新设或更新信报箱、快递或者外卖接收设施

12.采用装配式构筑物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提升类项目

13.政府主导实施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体育设施;

14.政府主导实施在各类公园、绿地、开敞空间里建设用于游憩服务的内部道路、园林小品、儿童游乐设施、临时搭建的展示设施等;

15.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报刊亭、流动公厕、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含可回收柜、箱及再生资源分拣站);

16.在满足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17.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增设一体化洗车设备及充(换)电设施;

18.利用自有用地增设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工程;

19.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亭棚、公共直饮水设施;

20.24小时自助图书馆、AED装置、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自助快递柜、公共自助售货柜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

(四)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

21.5G基站及其他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22.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23.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等道路辅助设施等;

24.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25.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

    26.用于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

27.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推动生产经营类项目

1.在自有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2.企业因环境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需要增设罩、消防设施,改变建筑物出入口的提升改造工程;

3.在不改变建筑功能及外观的前提下,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内部进行分隔增加隔层

(二)既有居住小区改善居住条件设施类项目

4.满足《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要求的既有居住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提升类项目

5.政府主导的在各类公园、绿地、开敞空间里建设公共厕所

6.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市应急救援部门设立的临时性抢险救灾设施,市医疗卫生部门设立的献血屋(临时)、医疗方舱(临时)等公益性设施;

7.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

8.符合《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配套室外建筑工程(指挡土墙、建筑小品、道路等);

(四)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

9.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桥梁整治出新工程;

10.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11.现有管道上增设T口的清洁水补水、河道引水补水工程,不改变管道线形、断面和控制标高的工程,河道整治、清淤类工程。

三、说明事项

(一)清单中所涉建设工程名称、分类参照《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功能性建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以上所列建设项目建设行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市相关文件中关于附属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流程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清单进行修订。

(七)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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