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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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

霍政办秘〔2024〕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霍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拟采用入股(联营)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用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二)根据《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文件要求,负面清单内项目一律不得准入(附件1);


(三)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使用地块的地籍调查、项目审查。初审同意后,报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相应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相应的立项(备案)、环评、规划条件等批准文件。


(三)地价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股权(分红)测算的主要依据。


(四)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与合作方草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附件2)。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矿仓储用地不得超过50年,商业服务用地不得超过40年,具体年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五)民主决策。入股(联营)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方案审批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将入股(联营)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方依据入股(联营)方案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附件3)。


第五章 登记流程


第九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附件4);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决议及决议公示照片;


(三)入股(联营)方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


(五)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八)勘测定界红线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九)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材料等;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入股(联营)企业持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采用联营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新成立入股企业。备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


第六章 土地收回


第十一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对入股(联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入股(联营)企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注销入股(联营)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集体土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与入股(联营)双方签订监管协议(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入股(联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文件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全力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用地准入负面清单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2.占用一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3.涉及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的。


4.削峰填谷、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5.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服务等用途的。


6.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7.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未经建筑安全质量评估,将村民住宅等用于饭店、农家乐、民宿等商业用途的。


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建设的。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附件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参考文本)




一、项目简介


该宗地位于***镇***村,面积***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村集体所有(证号为***),该村计划用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与***企业采取入股(联营)方式共同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注册资本***、法人代表***。拟合作年限***年。


二、项目审查情况


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用地面积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标准。规划用途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已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三、入股(联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情况(重点说明)


本次集体建设用地拟采用***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占股***,收益分配按照***方式支付(可规定固定收益或按照股权占比分红),分红资金或固定收益的支付时间***等内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土地所有权人):


乙方(合作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入股(联营)方案已经县规委会批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经营 项目。


第二条 XXXX 公司经营范围为 ,注册资本为 ,企业类型为 ,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 万元,投入XXXX公司,折算XXXX 公司 股,占XXXX公司总股本的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号分别为 ,拟使用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于 ,土地用途为 ,使用期限为 年,自取得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文件之日时起算。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土地交付XXXX公司使用,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甲方同意配合 XXXX 公司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乙方 承诺按照 方式向甲方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收益。(支付标准、时间等具体内容自行商定,可采取按股权占比分红或固定收益)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 方负责XXXX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由于经营管理原因造成公司亏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优先保障甲方权益。(固定收益使用该款)


第九条 乙方承诺,XXXX 公司取得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承诺,XXXX 公司如抵押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二)由XXXX公司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 所有。


(三)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第十二条 对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乙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经营企业破产、倒闭的;


第(一)种情形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XXXX公司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需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担保XXXX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权益。XXXX公司延迟支付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同意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60日,经甲方催促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实施土地审批程序申请、交付土地等工作。甲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履行超过60日,经乙方催促后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以督促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缴款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比如乙方出资和生产经营方面违约等约定) 。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一份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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