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实施后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实施:
《通知》第九条中的“三是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进行移交
”修改为“
三是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进行移交”。
《通知》施行日期不变。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