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相关问题提示(第一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相关问题提示(第一期)001 外省市出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技术导则、问题解答”等文件能否作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依据?回复:不可以。外省市发布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技术导则、问题解答”等文件,仅为属地内部技术指导与执行口径,不属于法定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作为本市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正式执行依据,仅可作技术思路参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体系,对于规范条文不明确、存在执行争议的内容,统一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提示、工程建设标准及正式指导性文件为准。回复:除甲、乙类厂房以外,对于没有明确使用功能,按照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一般按丙类生产厂房确定基本防火要求;对于明确具体功能,按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可按其具体功能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果厂房实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高于原设计标准,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00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以采用满足消防车承载力的植草砖、植草格等地面?回复:不可以。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均应采用可承受消防车通行、停靠与救援作业荷载的硬质铺装地面,严禁采用植草砖、植草格等镂空植草类及各类软性地面铺装形式。004 贴临住宅建筑建造的小型商业建筑或沿街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建筑满足面积、层数等要求能否作为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回复:不可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2.1.4 条定义,商业服务网点须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依附住宅主体设置。贴临住宅、沿街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用房,不满足依附住宅设置的核心要件,即便面积、层数达标,也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严禁套用其消防设计条款,从而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应统一按照公共建筑相关消防标准执行设计与审查。005 原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将其中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为一家其它功能的营业性用房,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营业性用房是否仍是商业服务网点?回复:不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1 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4.3.2 条第 4 款“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营业性用房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回复:原则上不可以。常规安装的防火门无法实现 180°全开,且无法可靠实现闭门器自动关闭功能,常规平开门最大开启角度约 120°-135°。持有有效防火门型式检验报告以及配套闭门器、铰链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确认其开启角度、烟密闭性能符合 180°开启性能的,方可按产品要求安装使用。007 是否可以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回复:建筑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于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等项目受原有建设条件、场地条件限制,确无场内条件布设,确需借用项目规划红线外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除低多层住宅配套消防车道以外,须由相关的区属职能部门或市政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出具正式保证文书,确保借用区域满足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3.4.5 条、3.4.7 条相关技术要求,且各项保障管控措施能够长期有效落实。消防车道的相关技术要求,除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以外,可参考上海市地方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08-2022)第 4.2.2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