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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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青岛市城市规划水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重要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及重点地段(如前海一线、城市风貌保护区、崂山风景名胜区、新建小区、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编制的意见征集活动;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如火车站、空港、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市政大厦等)和大型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以及组团级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等重要建设项目方案的意见征集活动;参与监督实施城市规   第四条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式为:市规划局和驻区管理处设置征集意见箱和电子信箱;邀请市民参加有关城市规划的展示会、评审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   第五条 对市民提出的有价值的参与意见,规划部门将充分予以考虑和采纳。其中对创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意见,规划部门将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物质或精神奖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公众参与的各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向社会公示。其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法定图则公示期为30日;重点地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等,方案公示期为10日。公示后,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意见。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不应少于座谈会总人数的30%,市民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总人数的30%。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查或审批时,应附上公示意见书。向社会公示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负   第七条 在前海一线、城市风貌保护区和其它重点地段范围内对青岛市城市形象和城市风貌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城市规划听证会后,方可依据程序审。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市民作为城市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城市规划监督员聘用期为二年,必要时可续聘一年。   第九条 参加座谈会、听证会的市民代表及城市规划监督员,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等方式产生。    自荐是指市民在市规划局组织第三条所列各类规划建筑方案公示时,提出评议意见并填写自荐表,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意见研究确定人选。   推荐是指由建设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名额推荐市民代表。    邀请是指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邀请有一定代表性的市民。   第十条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公告栏,及时公告已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公布已批准的重要建设项目和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结果。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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