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与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问题

回复:你好!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 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规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应按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以上内容来自国土部官方网站。
这种情况很多了,大家议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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