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之城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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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应融合城市设计概念,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新建建筑应将建筑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实景嵌入,按照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原则确定建筑的高度、色彩、样式等,并符合城市天际线设计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及色彩应符合《眉山城市风貌控制规划》的规定。建筑方案的立面图上应标明外立面材质、色彩、色卡编号,建筑色卡按国家建筑颜色表示方法(GBT 18922-2008)标准执行。

眉山城区建筑主色调:墙面为米黄色、坡屋顶为红色。

第五十九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采用全坡屋顶。高层住宅建筑鼓励采用点式建筑形式,屋顶采用新颖、美观、简洁的构架设计,并对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进行美化处理。

第六十条  为了形成建筑高低错落、高层建筑相间、滨水区和城市干道开敞的城市天际线,避免建筑等高、等距的机械排列,当滨水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 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低)层建筑,多(低)层建筑应临滨水布置,高层建筑应远离滨水区布置,并留出纵深的视线通廊;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 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且≤3.5时,应将1/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多层建 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应大于高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宜以一幢(组)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制高点建筑与地块内其他建筑的高差比不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六十二条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城区内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 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40米。

第六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必须由两家以上甲级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

第六十四条  城市建筑设计要充分融入东坡文化元素,形成眉山建筑特色。

第六十五条  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2层以内)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住宅小区及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宜设置集中商业,不得沿街布置底层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层高不大于6.1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住宅阳台(包括各种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空中花园、花池等空间)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外边缘围合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应小于2.1米。

第六十八条  飘窗要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第六十九条  点式建筑在转折处因结构需要确需设结构连接板的,结构板应设于建筑外墙外侧,且不能与室内连通。当结构板宽度和进深均不大于2米时,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 积;其宽度或进深大于2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墙体三面围合的镂空空间,以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住宅相应层数的建筑面积。

第七十条  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要结合立面设计统一隐蔽设置,冷凝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空 调室外机的搁板位置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空调板长度不大于1.5米,进深满足空调室外机存放空间,但不能大于0.7米。

第七十一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和风貌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设置为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居民健身设施等,作为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严禁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架空层配套设施和装修要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十四条  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与所在区域的风貌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采用高档外墙装饰材料,禁止采用外墙涂料。临30米及以上道路及城 市重要地段的商业建筑、其他建筑的商业部分的建筑外立面采用铝塑板、石材等中高档装饰材料进行装饰,外装饰施工前,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确认外 墙材质、色彩,并留样备查。

第七十五条  30米及以上道路临街面的建筑应公建化,不得设置有碍城市景观的锅炉房、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临街住宅阳台必须封闭。在眉州大道、东坡大道、岷江大道、三 苏大道及沿湖沿江等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汽车洗车、修理、4S店、建材销售加工等对市容市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业态和设施。

第七十六条  城区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合理布局,规范整洁;沿街店面招牌设置与市容市貌相协调,体现城市文化内涵。

第七十七条  底层商业店铺临街面尽量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经规划审查确需设置的,空调室外机底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且要做好空调室外机和排水的隐蔽措施。

第七十八条  城市沿街围墙必须采用植物、栅栏等形式,营造透绿透景的城市开敞空间。

第七十九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控制要求。

第八十条  以下项目应进行光彩工程设计:城区内30米及以上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城市滨水区两岸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5000平方米及以 上公共建筑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光彩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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