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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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化步入快速发展阶段,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本文论述了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化;可持续发展 1 城市规划管理概述 城市规划管理就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行政审查,批准、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规划,以及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规划部门通过规划行政权履行规划管理职能,以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拥有依法干预城市开发的权力。 2 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城市房地产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在此过程中,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随着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涌现,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或干预乏力。城市规划的缺位或干预乏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规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支持,规划的干预缺乏力度,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对开发商而言,对应于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寻租”的空间和动力也会趋大。这些就是导致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中产生腐败的内部和外部原因。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部门行使规划审批权。当前,我国城市各个行政单位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地方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3 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3.1 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在城市规划的领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明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合时宜。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就必须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在规划的立法中要建立起规划审批与法定规划、法定通则的羁束性联系,使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最终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要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3.2 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3.3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这些年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3.4 提高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 城市规划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落到实处的管理工作,不是嘴上说说就可以的,是要具体操作的,而操作的人员就是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的高低、自觉遵守制度制约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规划管理的效果,关系到规划能否得以正确实施。因此必须提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制约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此外,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使公众更易理解和认同城市规划的意图,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并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市民更多地参与到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去。 4 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科学、合法、合理的规划管理。近年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正不断地发展进步,但仍然存在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规划法规的研究,提出了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法。 完善《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制定实施细则,设计有效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改革管理体制。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四线管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协调好与相关法律和部门的关系,使城市规划有效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这样的听证制度能制约寻租和腐败行为,而且还能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加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制度制约。确立说明理由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接受制度制约,规范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城市规划,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城市自身的各种资源,同时也是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合法、合理、正当使用规划管理权的一种监督。 参考文献 [1]田莉.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城市规划,2001. [2]申连杰.城市规划管理问题透视,城乡建设,2001. [3]孙施文.有关城市规划实施的基础研究,城市规划,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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