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改变建筑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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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改变建筑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请示的复函

皖府法函[2010]251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拆改房屋承重非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请示》(黄城管执法[2010]33)号,下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0]22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同意黄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经省政府同意,皖府法[2004]40号)第二条的规 定,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全部和 部分行政处罚权。《请求》中提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集中行使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 罚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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