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13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598
640.jp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最新《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十...

停车位放储物柜被判违法案例

李女士在地下车库的产权车位上安置了一个储物柜,后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定违法,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规划竣工图纸载明,该地下空间规划功能为机动车停车库,其...

法院对建筑物架空层权利归属的认定规则

1.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曾李嵘等15 人与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是一个综...

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现有法规对于工业用地经营性行为的规定一直存在前后矛盾。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了“经营性用地”的概念,其中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

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网上流传的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对工业用地的分类进行了修改,但看条文我是很晕的,其实我也没有看到过现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条文解释,所以理解上有很大的难度,更谈不上如何运用于实际工作...

《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7】150号 各市规划局、监察局: 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