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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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
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 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 积率。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 15%。新增科技研发用地中原则上不再配建职工宿舍、培训中心等生活服务类项目,由园区集中统一配建。为集约利用土地,科技研发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 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
三、规范土地公开出让
除符合划拨条件的以外,新增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按 工业用地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土地出让按特区供地有关规定办理。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中房屋土地可转让销售的比例、条件等相关内容应 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公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以黑体字标示并在土地证书上予以记载,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及土地销售、转让和登记手续时予以审核把关。
四、鼓励存量土地转型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科技研发项目,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
(一)土地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市以上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或科创载体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项目单位具备科技研发能力,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或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拥有经市级以上科技等有关部门认定(或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研发机构,并取得科技部门书面意见;
(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取得规划批准文件;
(五)符合特区、园区入园要求,取得特区、园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五、严格土地转让管理
一般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分割抵押。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或房产需分割转让、销售的,可由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按成本价回购;或者经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同意,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用于工业项目。
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项目,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不影响分割后使用效益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以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但不得转让给个人。
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由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在土地出让预申请时提出,存量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的,由 用地单位在申请时提出,但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分割转让、销售,需经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 理单位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
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住宅(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规划、住建、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确实由于城市规划调整需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公开出让。对工业及科 技研发用地,发改、经信、科技、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项目批前审核和批后管理,确保项目按规定建设与转让;区县政府及开发园区、紫 金特区管理单位要加大后期监管力度,防止房屋建成及销售转让后改变使用功能,确保项目真正用于工业或科研项目。对经发现改变用途的,区县政府及开发园区、 紫金特区管理单位应要求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联合辖区工商、税务、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对用地单位采取行政处置措施,限制其生产经营活 动。
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应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等指标,区县政府及开发园区、紫金特区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监管,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低效利用土地,应要求企业限期追加投资,或通过转让、政府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以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用地出让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为生产厂房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建筑面积为科研办公楼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科技研发用地出让时,原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及房屋不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现用地单位申请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经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同 意,明确可转让、销售的范围及限制条件,且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全部建筑面积的50%,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调整完善地价体系
鉴于工业用地价格提高,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工业、科技研发及其他参照工业用地 出让的土地,原则上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土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宁委发〔2012〕26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八、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的供应和管理。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标签: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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