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admin10年前法律法规规范4487
640.jpg

现有法规对于工业用地经营性行为的规定一直存在前后矛盾。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了“经营性用地”的概念,其中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但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规定又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再加上日常中使用的“服务用地”,合并成为“六类经营性用地”,这与之前的规定显然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2007年8月5日执行的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工业用地被定义为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由是观之,工业用地用作经营性活动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相关文章

关于对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山东省厅)

关于对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鲁建规函[2012]4号 聊城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对办理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的函》(聊规函字[20...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为了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后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