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但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规定又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再加上日常中使用的“服务用地”,合并成为“六类经营性用地”,这与之前的规定显然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2007年8月5日执行的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工业用地被定义为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由是观之,工业用地用作经营性活动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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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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