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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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

各区县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沪府办〔2014〕90号)明确了本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经研究,我局进一步划定了具体范围,制定了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范房屋立面改造行为,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是指对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尺寸、形体组合方式、比例尺度关系、材质选用等立面形式进行单一立面整层以上的改造,以及市级商业街门面装修的活动。

  进行立体绿化、除风貌保护道路外的外墙粉刷,单独设置招牌、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行为不属于前款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沪府办〔2014〕90号文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相关行为的管理)

  建设工程包含下列建设行为,且涉及房屋立面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一)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执行;居住建筑平改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房屋维修工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形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第五条(基本原则)

  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保护城乡历史风貌,体现地方特色,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遵守建筑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市容景观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技术标准)

  房屋外立面应当按规定距离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原位置不变的除外。

  雨篷、平台、建筑装饰物等外挑构造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邻建筑立面相协调,具体宽度由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米的,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各类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第七条(许可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的活动,应当向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第八条(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前,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书面申请表(立面改造);

  (二)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申请人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除应提供租用公房凭证或公房租赁合同,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出租人以及该房屋内其他公房承租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文件;房屋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房屋所在地点的1:500地形图(郊区可提供1:500—1:2000地形图);

  (五)建筑高度50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需提供涉及立面改造部位的原始建筑施工图、竣工图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实测报告;

  (六)需改造的房屋现状立面照片;

  (七)立面改造建筑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的实景照片相融合的效果图;

  (八)变更材质的,应在施工现场按选用材质进行适当大小放样,提供放样照片,预判立面效果;

  (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的,涉及房屋立面改造部位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方案设计图和设计说明;

  (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时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程序)

  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征求区县建设、消防、绿化市容、卫生、房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属于文物建筑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征求文物、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时,一并送达申请人。

  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相关部门会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的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的书面申请表;

  (二)经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按规定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应提供第七条的(二)至(八)项相关材料;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的,涉及房屋立面改造部位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和设计说明;

  (四)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需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合格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公示)

  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前,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包括涉及房屋外立面改造部位的立面图和效果图。

  第十二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或者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不包含对建筑面积的变更,且不作为对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许可实施)

  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4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中心城:指外环线以内区域。

  郊区:指本市外环线以外区域。

  沿城市道路、沿江(河)房屋:指与城市道路、江、河相邻第一层面的房屋。如相邻为绿化用地的,则指绿化用地后第一街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

  立体绿化:指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屋顶、墙面)进行的各类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建筑檐口绿化、窗阳台绿化等各种形式。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房屋位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范围内,且位于集体土地上的,应当向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区县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的要求,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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