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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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

先来梳理十多年来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有关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正式被取消。

住建部有关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第一条,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内容

1、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修改内容解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这两句话被删除,意味着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审也可以不审,如果要审,谁审、怎么审的办法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这与过去的做法是一致的。

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订有两个重点,一是增加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职责,明确为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个内容来自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个重点是删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解读为建筑和水利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政府不再负有监管责任,而交通运输部门依然负有行政责任。即铁、公、水路、航空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需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从国务院对于此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分析,似可得出如下结论:

1、继2004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之后,国务院修改相关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强制性执行的建设程序。建设行政部门不再对此负有行政责任。

2、施工图审查将不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设计质量的抓手。

3、下一步住建部将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4、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工程的施工图负有审查的责任。

5、施工图审查未来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要功能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标签: 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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