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沿街空间界面管控导则(试行)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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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沿街空间界面管控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生态大公园”的发展定位,提升城市沿街空间界面治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完善城市规划建设标准化管理机制,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沿街空间界面是指沿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的街道空间及建筑界面,主要管控的对象包括沿街绿化、退让空间、沿街建筑等。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立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沿街空间界面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沿街空间

第四条 严格控制沿街绿化宽度和建筑退让距离,营造舒适宜人的街道尺度,展现精致、疏朗、大气的城市形象。
第五条 街道高宽比
以交通、景观功能为主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应适度开敞,道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值宜控制在1:1-1:2之间,避免对行人产生压迫感。以生活、商业功能为主的城市支路可适度紧凑,道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值宜控制在1:1-2:1之间,营造活力氛围。

第六条 沿街绿化
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街道尺度、生态环境、市政管线等因素,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铁路两侧具备条件的新开发地块应设置适当宽度的绿化带。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控制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带宽度控制不小于30米;城市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控制不小于20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控制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建筑退让
统筹考虑城市景观、行人感受以及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
(1)沿街建筑东西向道路退让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20米,则:6层及以下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0米;6层以上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5米。
20米≤道路红线宽度<40米,则:所有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5米。
道路红线宽度≥40米,则:6层及以下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5米;6层以上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20米。
(2)沿街建筑南北向道路退让距离
南北向主干道沿线,则:6层及以下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0米;6层以上住宅或建筑高度>24米的其他建筑,退让最小距离为15米。
南北向非主干道,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要求执行。
(3)建筑退让沿路绿化带距离
若道路两侧设置有绿化带,则应在满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基础上,统一退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三章 沿街建筑

第八条 建筑高度
住宅建筑高度不应超过80米,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00米以下,特殊地标性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若超过100米,相关部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消防部门的同意。考虑宿迁抗震防灾要求,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 建筑立面
(1)建筑立面材料应节能环保。玻璃幕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70%。
(2)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材料应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板材,鼓励使用干挂石材、铝板、一体化板材、真石漆等中高端建材,鼓励使用经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料和面砖等材料。
(3)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备用位置。外露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等设备管道尽量设置在建筑立面的阴角,且颜色应与立面色彩统一。
(4)沿城市道路布置的住宅,临路一侧阳台必须封闭,且应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筑界面
(1)建筑形体
公共建筑形体应力求简洁,并有良好的比例关系。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布置的办公、酒店等高层建筑的沿街建筑立面高度和面宽比例不宜小于1.5:1。住宅建筑应注重尺度和比例,11层及11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主体结构面宽不宜大于60米,11层以上、27层以下(含27层)的住宅建筑主体结构面宽不宜大于50米。
(2)建筑贴线率
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避免形成错乱不一的城市界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贴线率不得小于60%,步行街、商业街沿线建筑贴线率不得小于80%。城市次干路、支路等城市生活性道路沿线建筑裙房(24米以下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鼓励拼建,以形成连续的建筑街道界面。

(3)建筑界面通透率
高层住宅沿城市主干道及黄河故道、京杭大运河、骆马湖等重要景观界面布置时,应采用塔式及短板式布局,形成疏朗的城市界面,避免形成“屏风式”街道景观。沿街住宅(18米以上)建筑通透率不应低于30%。
(4)建筑轮廓天际线
重点对城市主干道沿线、滨水地区建筑轮廓天际线进行控制,沿街建筑群体组合应形成具有韵律感的高度变化秩序。同一地块内应避免连续三栋以上同一高度高层住宅建筑群体组合,且相对高度差应控制在较高建筑高度的20%至40%之间,避免形成“剃平头”或“断崖式”的建筑轮廓天际线,影响城市界面的美感。
第十一条 建筑屋顶
高层住宅顶部宜进行适度收分或其他形式的处理,不允许通过开门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置与户内联通的平台或晒台。低、多层住宅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顶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屋顶应整洁,屋顶太阳能等设备应作美化和隐蔽处理,确保地面人视范围观察不到。

第四章 退让空间规划建设引导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及改造项目庭院空间开放,加强开发项目沿街退让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现宿迁文化特色,激发街道活力,打造人性化、特色化的街道景观,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鼓励庭院开放
以公园城市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庭院开放。新建或改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务楼宇、行政单位等公共建筑不设置围墙,建筑退让空间对外开放,打造“无围墙”城市。因治安管理等需要必须设置围护隔离设施时,宜结合绿化、景观设计,优先采用绿篱等形式。对庭院开放后沿街空间内的配电箱、弱电箱、垃圾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采用景观化、艺术化等措施进行隐蔽或美化处理。
第十四条 彰显文化特色
鼓励在沿街公共空间中合理布置休憩设施、公共艺术作品,包括可供座靠的花坛、台阶、矮墙等,植入能体现宿迁特色的“西楚文化”、“酒文化”、“水文化”元素。通过艺术化的小品、美观大方的铺装,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具有吸引力的街道空间。
第十五条 营造街道活力
鼓励生活性街道建筑底层引入小型商业服务业态,并增设外摆空间。在保障步行通行需求的情况下,可利用沿街退让空间布置生活服务设施,形成尺度亲人、功能复合的活力空间。
第十六条 统筹建设管理
沿街退让空间的建设要重视建筑与人的相互联系和步行空间的连续性,与开发项目的内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各环节建设要做到有效衔接。

第五章 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强化“多规合一”
建立健全“多规合一”、“多测合一”的规划编制研究和实施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规划传导,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落实沿街空间界面管控导则的要求和内容。
第十八条 强化城市设计
秉持城市整体大局观,加强城市设计研究,注重沿街公共空间功能完善和布局优化,细化对城市中心区、重点片区、城市重要轴线、滨水地区沿街空间和界面的设计引导,指导详细规划编制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强化建设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对沿街空间和界面设计的审查,建设过程的管理和竣工验收。开发项目沿街空间和界面设计内容必须纳入建筑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沿街空间界面建设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强化市场执法
进一步加强设计市场管理,着力引进国内一流的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开展规划编制研究和项目方案设计工作。强化设计单位信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设计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1)街道高宽比:沿街高层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H/D),是人们感觉街道空间尺度的重要量化指标。
(2)建筑贴线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长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的建筑控制线总长度的比例。
(3)建筑界面通透率:城市沿街界面的高层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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