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报建是否需要土地证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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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等手续,获得批准方可进行后续工作。这些工作统称为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土地证明是指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时,根据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的精神,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市政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需提交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或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证明文件由项目业主提供,而用地预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的程序和要求,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时间 : 2019-07-23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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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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