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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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更新及改造。

第三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不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六条  本市对于单栋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整栋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并保证整栋建筑外观统一协调的效果,不应分层或局部装修;对住宅小区(别墅区)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整个小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实施改造,原则上不得申请单栋建筑单独的外立面装修。

第七条  申请外立面装修的建筑存在多个业主或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单位应在律师的见证下取得其他业主同意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实施外立面装修的意见,并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八条  下列建筑不得申请外立面装修:

(一)拟装修的建筑物本身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二)竣工验收不超过五年的新建建筑物;

(三)已纳入紫线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

第九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设计荷载,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建筑功能。存在增加建筑面积和设计荷载、改变建筑结构和建筑功能等情况的,应按建筑改扩建工程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重新申报。改造完成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古建筑,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农房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建筑外立面装修所需材料及报建程序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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