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操作指南》(2023年)-广西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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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出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盘活我市存量工业用地,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业用地出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操作指南》(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工业用地出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操作指南(试行)

2.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包含的限制条件内容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2021324

附件1

工业用地出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操作指南(试行)

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盘活我市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812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来宾市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AB类产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将工业用地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作为建设单位在承租土地上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

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的土地应当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并已取得土地的权属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人有监督承租人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履行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人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五、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方使用土地仅限于工业用途,不得改变用地规划性质,项目总平和设计方案按原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六、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定着物进行转让、抵押或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作为承租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之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八、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除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租用途、出租年限、租金、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权利界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调处、诉讼事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一般事项,还需包含其他限制条件,条件内容详见附件。

九、承租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需提供发改部门备案立项信息、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项目总平图、设计方案等一般性材料,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凭证等材料。

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经审核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核发以承租人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地块用地性质为出租及出租年限。

十、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包含的限制

条件内容

1.土地来源:甲方保证土地使用权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2.出租期限: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0年。

3.土地用途:出租土地为工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4.租金及税费:双方约定缴纳主体按政策需交纳与出租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等。

5.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利认定:

1)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出租期间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监督承租人履行。

2)出租人同意并支持承租人以承租人名义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并承认建设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保证不侵犯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3)承租人不得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4)约定出租期满后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6.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城市管理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双方协商议定的处置方式。

7.出租土地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防疫卫生等公共管理事项的责任落实。

8.出租人将承租人以承租工业用地进行项目报建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表示已了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同意承担。

9.合同解除:按照法律法规约定好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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