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2018年

admin1年前法律法规规范781

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宿环发〔2018〕7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

根据《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71号令)、《关于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3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工业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我市工业污泥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下同)应严格按照污泥属性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一般固废污泥(包括:未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性不明,但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应严格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危废污泥(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明确列为危险废物,但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还应同时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其中,污泥属性鉴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结论作为后续企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监管的依据。当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料、废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或废水处理运行工况、进水水质发生异常时,企业应及时报备当地环保部门,对产生的污泥另外收集存放并重新开展污泥属性鉴定;当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污泥属性鉴定。

二、强化源头减量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对废水进行分类分质处理,按照物化、生化工段分别处置污泥,污泥产生量在100吨/年以上的,应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审核报告中应具有污泥减量方案),同时,引导和鼓励其自建污泥利用处置设施,采取干化、深度脱水等措施,有效降低污泥含水率,实现源头减量。

三、规范收集贮存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对产生的污泥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如非危废污泥与危废混合,则按照危废管理。

污泥贮存场所应规范设置标识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应通过引流通道或装置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危废污泥贮存场所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要求。

四、严格转移处置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规范建立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管理台账,明确其污泥实际产生量、贮存量、转移处置量。委外利用处置的,应对污泥接收单位实际利用处置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委托,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如销售公司、贸易公司以及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实际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委托运输的,应交由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单位及其所属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非危废污泥应严格执行转运联单制度,危废污泥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具备实际利用处置能力方可接收工业污泥。在接收、贮存以及利用处置时,应落实转运(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入厂污泥贮存场所符合规范要求,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次生废物有合理处置途径并得到安全规范处置,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行业产品用途及相关标准要求。

五、推进能力建设

各县区应将工业污泥利用处置项目纳入当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利用处置技术路线并切实推进项目建设,实现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其中,危废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应符合《宿迁市“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不在重点项目表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规划和建设,确有项目需求的县区,应在项目规划之前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应以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为重点,对其工业污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摸清底数,排除隐患。对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重点核实工业污泥产生、贮存及利用处置去向等有关情况;对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重点核实是否具备实际利用处置能力,利用处置过程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等。对检查时发现的存在问题,应予以整改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县区请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检查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同时,各县区还应在每年年初组织辖区内的废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填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产生处置情况表》、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填报废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情况表,审核汇总后于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注:工业污泥管理台账(分为:工业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污泥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转运联单、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废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情况汇总表等样表,请从“宿迁环保固辐气工作群下载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相关文章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2021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 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 115号)发布时间为   2021年9月28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

《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7】150号 各市规划局、监察局: 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

法院对建筑物架空层权利归属的认定规则

1.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曾李嵘等15 人与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是一个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