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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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海行政区域内大门、围墙及其附属工程的规划管理。附属工程包括门卫室建筑、花池、简易车棚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墙的设置
     第三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应在规定的用地界线范围内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
三、永久围墙
     第五条 永久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基础外边线不得超出用地界线,且不得利用围墙作依托搭建建筑物。
第六条 永久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围墙,围墙主体高度不得大于1.8米,通透率一般不小于8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修建围墙,围墙顶离相邻城市道路行人道高度应不大 于1.8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处理。变电站、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 美化或装饰处理。
第七条 所有永久围墙一律不得设置广告、防护网、广告栏(牌)或悬挂布幔、横幅,墙角不得堆放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破墙开店。
第八条 永久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立面的设计应考虑城市景观要求、主体建筑物使用功能、造型等因素,注意相互协调。
第九条 永久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同一地块的围墙高度要一致,形式要相对统一,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已经修建的永久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围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处理。
四、临时围墙
     第十一条 待建用地或因施工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一律采用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大于1.8米,墙面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实施美化亮化。
(二)临时围墙应进行粉刷,色彩适宜,形式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围墙外宜种植临时绿化或绿篱;
(三)地块使用者应保持临时围墙及地块内的整洁;
(四)临时围墙应在主体建设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
五、围墙报建
第十二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或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永久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围墙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立案数据信息表一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一式三份。
(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一份。如《土地使用证》已抵押,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
(四)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一份。
(五)已审批同意的总平面图,复印件或蓝图(原件核对)一份。
(六)围墙、值班室建筑设计施工图三套及dwg电子文件、效果图一份。
(七)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报建应按《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行政审批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进行报批。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并依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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