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试点“第四代住宅”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019年

admin11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541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空间的需求,在我市规范开展第四代住宅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四代住宅是将新兴的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住宅建筑实践,将庭院、花园与现代高层建筑相结合的高品质住宅。

  第三条 “第四代住宅”试点的项目,仅可以采用“空中庭院住宅”或“空中花园住宅”两种类型,试点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可组合实施。

  第四条 第四代住宅,应为改善型住宅,其户型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

  第五条 空中庭院住宅,每两层住宅设置一处空中公共平台用作公共院落使用,两层住户共享该处公共院落。院落须向业主公共开放使用,其功能可为运动、棋牌等。同时,每套住宅仅设置一处空中花园(前庭后院)。

  第六条 空中花园住宅,保留了第三代住宅传统的电梯厅以及过道,每户住宅仅设置一处空中花园(后院)。

  第七条 “空中庭院住宅”,其“公共平台”的设置须有两个自然层通高,“公共平台”(包括位于平台的载人电梯、消防楼梯、上层通道等)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所属两层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50%,并须计入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空中花园”须有覆土绿化植物,其设置须有两个自然层通高,采用外挑结构,应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无墙且不封闭,形态宜采用弧形。“空中花园”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其外挑部分,最小处进深尺寸应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6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户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45%,并须计入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未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产权面积计算。

  第十条 为保证每套住宅的私密性,“空中花园”应设置在每套住宅的客厅外及建筑转角处,且花园正对上一层外墙面不得设有客厅、卧室、厨房、书房的窗户。

  第十一条 应对“空中花园”的楼板做降板处理,降板深度不得小于0.5米。“空中花园”的覆土植绿面积不得小于“空中花园”面积的40%,绿化植物应以藤蔓为主,灌木、花卉为辅。“空中花园”的覆土植绿面积的20%纳入绿地率计算。

  第十二条 公共平台”“空中花园以及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和坡屋顶部分外,其他建筑空间的层高不得高于3.6米,如有超出,则按照2个自然层纳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第四代住宅”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主体外轮廓线的位置计算,“公共平台”视为在建筑主体范围内。

  建筑退距、退界按建筑外立面最外端位置计算。

  第十四条 “第四代住宅”一律不得设置入户花园、花池、退台、遮阳板、设备平台等非结构构件,一律不得采用镂空式的结构设计,如确因建筑结构需要而设置结构板、抗震板等结构构件,其比例和凸窗比例一并计算,不得超过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5%。设置的结构构件,应采用有效构造措施确保人员不能到达,且不得附加除结构必需荷载要求以外的各项荷载。

  同时,每套住宅仅允许设置一处必要的生活阳台,生活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控制在6平方米以内,其面积计算,根据其设置情况执行:主体结构以内的生活阳台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以外的两面以上临空的生活阳台,凸出宽度在2.1米以内的计算半面积,凸出宽度在2.1米以外的部分,计算全面积。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计算,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第十六条 第四代住宅的临街面宜对应建筑物的短边面,其建筑面宽不受限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第四代住宅项目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应在地面以上设置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四代住宅项目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十八条 第四代住宅的规划设计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及其补充管理规定、《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以下统称《管理技术规定》)相重叠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严格按照《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本规定和《管理技术规定》中未明确的建筑部位,一律不得设置。

  第十九条 公共平台空中花园中的景观绿化设计方案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第四代住宅”的绿化空间、公共平台用途及其相关内容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并将房屋销售合同向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报备。竣工后,绿化空间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和维护,严禁不按规定使用或私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批后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或私自改变绿化空间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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