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规划用地红线图中是否可划定拆迁范围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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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州市规划局《关于规划用地红线图中是否可划定拆迁范围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苏建规(2004)364号

苏州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规划用地红线图中是否可划定拆迁范围等问题的请示》(苏规技[2004]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用地红线是划定拆迁范围的依据。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块划分或确定规划用地红线时,除了应满足 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要求外,还应从相邻地块的权属关系、临界建筑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用地边界的合理性,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城市房屋拆迁范围不应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要求。涉及到保护类建筑的,还应具有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如 出现规划用地红线不可避免地穿越建筑物的情况,在划定拆迁范围时,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拟保留部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如建筑物部分拆除将影响拟保留 部分的结构安全,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红线,保证建筑物在规划红线内外的完整性。建筑物部分拆除不影响拟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拆迁人如要 实施整体拆除,需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解决,但不涉及用地红线的变更。

三、城市道路的用地红线应依据城市道路红线合理划定。周边地块与城市道路同时开发或改造的,必须在用地红线图中明确标出道路用地和道路周边其他用地的界限、范围,或者根据周边地块的用地性质另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道路红线穿过临街建筑的,在拆迁时按第二条情况处理。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和附图中明确地块范围、建筑基地边界和其他规划要求。土地出让方案 中确定由受让人代拆、代建的,如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开敞空间、边角地等,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签订合同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按照合同规 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实施。

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0日 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稿,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一年内未办完相关手续,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目前未作规定。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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