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和工程管理公示工作的通知(宿迁)

admin9年前法律法规规范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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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和工程管理公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公示范围

1、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批前公示

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我局会同组织编制单位将规划编制成果草案予以公示,充分征求意见。

(1)公示载体:城市展览馆、报纸、宿迁规划网或公示牌。

(2)公示内容:城乡规划编制背景、编制过程概要、规划主要内容(含文本说明和图件)、组织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期限、反馈电话等。

2、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批后公布

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经批准后30天内,我局会同组织编制单位将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予以公布。

(1)公布载体:城市展览馆、报纸、宿迁规划网或公示牌。

(2)公布内容:城乡规划编制背景、编制过程概要、规划主要内容(含文本说明和图件)、政府批文、组织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我局在做出同意批复之前,需进行批前公示。

(1)公示载体:现场规划方案公示牌、宿迁规划网。

(2)公示内容:总平面图、鸟瞰图、效果图等图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4、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后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经批准后,需对批准后的工程方案进行公示。

(1)公示载体:现场规划方案公示牌、售楼部方案公示栏、宿迁规划网。

(2)公示内容: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内容。

 5、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申报有关调整变更的,我局在做出同意批复之前,需进行批前公示。

(1)公示载体:现场及售楼部方案调整公示栏、报纸、宿迁规划网。已经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需逐一征求已售物业业主的意见。

(2)公示内容:变更的原因和内容;相关图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6、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批后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申报有关调整变更经批准后,需对批准后的内容进行公示。

(1)公示载体:现场及售楼部方案调整公示栏、报纸、宿迁规划网。如涉及平面布局调整,需在规划方案公示牌上公示。

(2)公示内容:变更的原因和内容;相关图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示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批准核发后,需进行批后公示。

(1)公示载体:现场及售楼部工程许可公示栏、宿迁规划网。

(2)公示内容:拟建工程平面位置图、拟建工程效果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二、规划公示载体要求

1、现场公示(一牌两栏)

(1)规划方案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应设置在项目沿主要道路出入口或毗邻售楼部等醒目位置,并在项目配套方案总图中明确。公示牌采用落地钢架广告牌制作方式,规格为3米×4米,离地面不高于3米,并设有亮化照明功能。

(2)方案调整公示栏、工程许可公示栏。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应设置在规划方案公示牌临边。规格为2.4米×1.2米。

2、宿迁规划网公示

需公示项目在宿迁规划网“规划公示”专栏及宿迁论坛上的相关专栏进行同步公示。采用电子图件分辨率合适,所有图片、色彩、线条、文字、数字均要清晰。并添加附件下载放大功能,确保所有公示信息点击后均清晰显示。

3、报纸公示

在宿迁日报或晚报固定版面设置规划公示专栏,版面规格应不低于《宿迁日报》的1/8版或《宿迁晚报》的1/4版;并设置二维码,市民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直接登录宿迁规划网站公示专栏页面。

4、售楼部公示(三栏)

建设单位应在售楼部内醒目区域设置规划方案公示栏(含批后公示栏、方案调整公示栏和工程许可公示栏)。建设单位在售楼部制作规划方案模型(沙盘)的,应客观准确进行宣传展示,且模型(沙盘)上应文字注明以下内容:该模型不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仅供参考。如与批准方案不一致,以批准方案为准。

三、规划公示管理要求

1、 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上述有关公示的,由建设单位制作公示内容版面样稿,经局业务处室或分局初审、局办公室审核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现场及报纸、网络进行公 示。在宿迁规划网公示的,由局网信办进行发布和维护;城乡规划编制需进行有关公示、公布的,由局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安排。

2、公示期限要求: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后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批后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示,公示期限至相应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批前公示期限为10日。

(3)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批前公示期限为30日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批后公布期限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批后公布不少于30天。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多次调整变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办理的,应根据需要增加现场公示栏数量。

4、项目公示的效果应做到字体清晰醒目、图幅比例适当、色彩准确逼真。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现场公示牌等设施的维护保管,不得污染、损毁。同时,公示牌的设计施工应按规范进行,确保质量安全。

5、建设项目公示过程中,相关业务处室应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并留照存档,纳入审批档案,并将公示效果作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或验收核实的依据。同时做好相关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对于相关合理建议应认真吸收、及时回应。

6、规划授权审批项目,由各分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由宿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规划局

2014年11月28日
标签: 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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