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建充气膜体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23年

admin1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138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建充气膜体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316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充气膜体育建筑管理,防范安全隐患,提高服务水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体育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建充气膜体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建充气膜体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充气膜体育建筑管理,防范安全隐患,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分区规划,支持符合交通、市容、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充气膜体育建筑建设,优先补充公益类功能,重点解决区域体育配套不足问题,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二、分类办理要求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膜结构技术规程》(CECS 158:2015)等相关规定,充气膜体育建筑是指由充气膜结构支撑形成的供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体育锻炼以及群众健身活动等用途的主体建筑及其辅助用房组成的体育建筑。

  充气膜体育建筑可根据土地权属、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情况,结合建设单位使用需求,申请办理临时或永久建筑规划手续。

  (一)临时性充气膜体育建筑

  1.选址要求。

  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前提下,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且同时为具有合法来源的现状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可支持地块使用性质兼容,保持主用途主导地位优先实现,兼容用途服务于主用途。

  选址应避开以下位置: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中轴线两侧、沿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首都功能核心区及相关重点地区;

  (2)文物保护区、文物建控地带;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重点要害单位安控区、敏感单位周边地区;

  (4)河道、水源保护区;

  (5)能源类城市基础设施走廊、危险化学品储藏设施周边地区;

  (6)会对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产生安全、日照、环境、消防等方面负面影响的位置;

  (7)现状建筑物屋顶。

  2.规划设计要求。

  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可建设功能必要、规模合理的配套辅助用房,包括厕所、淋浴间、更衣室等。内部不得加层,不应设置观众看台。属于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临时性充气膜体育建筑,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3.申请、办理及延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申请表中明确项目用地及规模需求、功能、预计临时使用年限等内容。

  原则上由区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到期后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办理延期手续时,应提供安全、消防相关证明文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延续。

  (二)永久性充气膜体育建筑

  永久性充气膜体育建筑按照现行房建类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可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查决定流程,并由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

  三、其他要求

  (一)建筑消防要求

  充气膜体育建筑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无法解决的其他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规模大于4000平方米且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相关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二)公园中建设相关要求

  如确需在公园中建设的,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位置、体量、规模等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在满足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基础上申请建设的,须先进行合理性、安全性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四)公众参与

  充气膜体育建筑建设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项目应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了解公众意见和需求。临时性充气膜建筑须在建筑主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明示使用时限。

  (五)监管要求

  项目应在工程建设、运行监管、拆除监督等方面符合各相关部门管理要求。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增建“膜中房”,一经发现,撤销已核发许可,并严肃处理。临时性充气膜体育建筑在使用到期后或在城市规划需要实施时,应无条件拆除配合实现规划。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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