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容错情形(试行)》明确适用规划调整和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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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容错情形(试行)》的通知

苏自然资党组发〔2024〕65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苏办发〔2023〕21号)、《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苏办发〔2018〕19号),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容错情形(试行)》(以下简称《容错情形(试行)》)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容错情形(试行)》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深入推进容错纠错的具体举措。《容错情形(试行)》仅用于对那些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能够及时纠错改正,且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履职、未谋私利的干部实施容错的调查核实和认定,不得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决防止对照《容错情形(试行)》“钻空子”、搞“纪律松绑”。

运用《容错情形(试行)》,应当把干部出于公心、不谋私利、履职担当作为前提条件,审慎区分不同性质错误,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对政治立场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问题的绝不容忍,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应当综合分析研判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挽回损失以及干部一贯表现等情况,凡是符合容错情形的都应充分予以考虑,依规依纪依法提出不予、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追责问责建议,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对因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履职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明知故犯或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谋取私利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得运用《容错情形(试行)》。

请及时与设区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联系,共同抓好工作落实。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坚持防错容错纠错一体推进,坚持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深入做好容错工作,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2024年4月24日

江苏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容错情形

       1. 在推进地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过程中,为维护高质量发展全局利益,积极履职、大胆推进,在自然资源服务保障中出现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 在推进自然资源改革创新工作中,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没有先例或缺乏经验等原因,出现探索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3. 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方便群众、改善民生或提高效率,在用地用海用林用矿审批、规划调整、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过程中,依据政府意见或经集体研究后,通过容缺受理等方式先行开展审核但未批准的,出现一定程度瑕疵,事后积极补办手续、未造成损失的。

4. 在处置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解决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临时决断、突破常规,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5. 为落实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自然资源工作,但因不可预期因素或外部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6. 在土地转用征收、自然资源资产出让、土地整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中,在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前提下,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7. 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错误的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因素,导致虽已依法依规履行审慎审查职责,仍不能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8. 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符合《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9. 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已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将案件向公安、监察机关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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