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

admin4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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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土地利用现状GB∕T21010—2017),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一级类房屋用途。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办理,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因城市产业布局调整、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由属地政府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产业业态的供给需求,及时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并符合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2.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地块,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

3.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4.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临时改变用途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五、房屋所有权人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2.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宗地图(1∶500)。

3.不动产权属证明。

4.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设计图,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通过。

6.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资料。

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人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纳土地年收益。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七、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需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到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充分利用联审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事前预警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配合,配合属地政府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全面落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

九、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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