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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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能源开发建设导则的通知

宿发改能源发〔2024〕302号 2024年11月29日


3 分布式光伏项目

3.1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固定建筑物屋顶建设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屋顶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包括工商业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两类。

3.2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25年以上老旧小区、面临拆迁、废弃厂房或房屋、农村危房、高层楼宇等与城乡规划不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屋顶不适宜安装分布式光伏。已鉴定为C、 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3.3 分布式光伏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屋顶荷载及日照影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建设。

3.4 光伏站内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3.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保障电网安全、响应调度等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各县区(功能区)发改部门和供电公司按季度发布电网承载力报告,对反送潮流超过设备限额80%的线路、台区等区域暂缓办理并网,同时要加快此类区域电网升级改造。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建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存量项目应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3.6 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汇流升压至中、高压配电网或在相应变电站

(台区)配置独立储能等方式改善接入条件,经接入系统评估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安排接入。

3.7 工商业光伏项目

3.7.1 工商业光伏项目是指在厂房、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屋顶安装的各类分布式光伏。

3.7.2 工商业光伏电站备案资料。开发企业自建或租赁厂房屋顶建设工商业光伏电站,需到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前提下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取得备案证后到属地供电公司办理项目接入方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屋顶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合同(企业自建不需要);

(2) 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如无证,需乡镇政府出具产权证明);

(3) 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屋顶安全荷载证明等资料。

3.7.3 工商业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8m。

3.8 户用光伏项目

3.8.1 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住宅区域内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

3.8.2 户用光伏电站备案资料。农户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建设户用光伏电站,需到属地供电公司办理项目审核(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在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即可开工建设,严禁提前开工建设。项目审核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居民有效身份证明;

(2) 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如无证,由属地乡镇政府出具产权证明);

(3) 建筑物屋顶安全荷载报告(或安全承诺书);

(4) 属地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8.3 开发投资企业通过租赁自然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实行属地备案。供电企业在受理光伏项目申请时,应核实(或告知)光伏项目或设备购置发票抬头(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与申请主体的一致性,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复核,不一致的暂缓并网,并要求其按非自然人光伏模式取得备案手续后开展后续服务。

3.8.4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要符合村庄统一规划要求。项目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不得在违建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不得直接在地面和超出宅基地范围建设,光伏支柱不得对房屋进行四面围合,不得超高超范围建设,不得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3.8.5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m。

4 集中式光伏项目

4.1 集中式光伏项目是指在地面上建设大型的太阳能电池板阵列,通过电缆将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后的直流电能转化成交流电,输送至电网中心再卖给用户,包括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项目。

4.2 渔光互补项目是指在水面上架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其中在养殖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

4.3 农光互补项目是指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立柱行间距(光伏组件前后排桩基中心距离)不少于8米,其中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

4.4 计划建设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必须纳入全市光伏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4.5 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协议要明确以下内容:光伏矩阵用地数量、土地性质;同步建设的农业渔业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6 项目备案。开发企业到属地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前提下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土地租赁(意向性)协议;

(2) 县区资规部门提供关于项目占用土地各种地类及面积的相关说明。

4.7 市场化并网审核。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登录省能源局新能源项目管理平台申请市场化并网审核,之后办理电网接入方案、环评、洪评、水土保持评价、稳评、安评等手续;同步办理升压站用地(挂牌竞拍)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建设。项目市场化并网审核需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投资协议;

(2) 正式土地租赁合同;

(3) 属地资规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出具支撑性文件;

(4) 配套储能建设方案。

4.8 集中式光伏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功率不低于10%装机容量、时长2小时的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要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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