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2004年-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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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实施时间】2004/07/23【发布单位】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我关心的附房的税怎么计算

已经作废了,新的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全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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