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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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接收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移交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确保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移交接收管理总体原则

(一)成都市武侯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建办)设在区建设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区国资、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监督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等文件规定接收主体为区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接收主体负责相应项目的接收、管理和安排使用。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和相关接收单位应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区建设局(区公建办)在市建委(市公建办)的牵头领导下,参与本辖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验收确认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监督。

二、移交接收管理主体和程序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区教育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教育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教育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区卫生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卫生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卫生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卫生局备案。区卫生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三)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综合运动场(馆)等文体设施的接收主体为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文化、体育局备案。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四)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居委会)、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托管所等社区服务设施的接收主体为区民政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民政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民政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五)公厕、环卫休息站、公共绿地、绿化休闲广场的接收主体为区城市管理局。

公厕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公厕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交《公厕初验申请》。区城市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公厕进行初验,并出具《公厕初验意见表》。

  2. 开 发建设单位按照区城市管理局初验意见整改完毕后,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及《公厕初验意见表》。经 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城市管理局对公厕进行现场查验后,对符合要求的市建委(市公建办)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 约确认证明》。

  3. 3.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城市管理局完成公厕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区城市管理局应积极、及时接收公厕,并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投入使用。

  4.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5. 区城市管理局应拟定相应的公厕接收计划,安排公厕的维护资金及组织管理人员。

  6. 6. 对符合规划要求已建成但无法设置管理用房的公厕,可由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并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对水、电无法单列户头的公厕,可采取单独设表的方式,区城市管理局应予以接收。


环卫休息站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城市管理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城市管理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公共绿地、绿化休闲广场的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城市管理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1年养护期满后与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公共绿地、绿化休闲广场终验移交手续,终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园林局备案。区城市管理局应积极、及时接收公共绿地、绿化休闲广场,并承担接收后的养护管理责任。

  3. 区城市管理局应拟定相应的公共绿地、绿化休闲广场接收计划,安排养护资金及组织管理人员。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商务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商务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商务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及市商务局备案。区商务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七)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武侯公安分局。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武侯公安分局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武侯公安分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同时报市公安局备案。武侯公安分局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八)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九)农贸市场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

  1. 1.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经市建委(市公建办)会同区国资办、区公建办、区商务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现场查验合格后,核发《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

  2. 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成都市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街道办事处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接收,接收后尽快投入使用。

  3. 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区国资办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等申请材料办理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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