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保障流程梳理(福建)

admin2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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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主要包括:一是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等乡村基础设施用地。二是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目前,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类保障。

一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报省政府或授权(委托)的设区市政府批准,其中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加油站、填埋场、供水供电设施、危险品仓库、殡葬等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也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余的主要依据村庄规划,通过使用集体土地予以保障。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保障流程如下:

一、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一)项目范畴

主要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停车场、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邮电、防洪等公共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园、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殡葬等公益事业。

(二)规划依据

对已编制村庄规划的,项目用地应与村庄规划地类与用途一致,提供村庄规划批复文件、村庄规划局部图;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省级“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则开展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农转用报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提出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并完成用地组卷后,由县政府提出农转用申请;

4.经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四)土地使用

1.取得农转用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政府批准用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一)项目范畴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

(二)规划依据

项目用地应与村庄规划地类用途一致,允许单个项目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提供村庄规划批复文件、村庄规划局部图,并允许市县动态调整村庄规划。

(三)农转用报批(采取土地入股、联营方式)

1.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一二三产项目清单;

2.项目业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协议;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4.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并完成用地组卷后,由县政府提出农转用申请;

5.经有审批权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或授权的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四)土地使用

取得农转用批复后,县级政府批准用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符合点状布局的项目用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整体提供使用。

(五)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禁止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1.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和乱占耕地建房的;

2.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成片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

4.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利用旅游、健康养生、养老、健身休闲、民俗文化等项目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以及建设别墅项目或具有别墅风格的经营性项目。

三、设施农业用地

(一)项目范畴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种植设施用地。一是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二是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2.养殖设施用地。一是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二是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

(二)规模要求

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三)选址要求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办理程序

1.经营者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2.经营者就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3.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不少于10天);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

5.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乡镇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

四、其他保障方式

(一)原地类管理

1.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可按原地类管理;

2.露营旅游休闲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3.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4.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

5.在村庄范围外,宽度小于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含机耕道),按农用地管理。新增农村道路确需使用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保障乡村振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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