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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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成都市公建办制

 

 

甲     方: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     方:

 

甲、乙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的原则,为建立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协作关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如下:

一、乙方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为                                     ;

2、本项目地址



3、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筑(建设)面积   平方米,建设标准按照              执行。

4、本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为: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乙方建设的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并满足必要的使用功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特别要求的,应满足相应要求。

乙方建设的配套设施位置及建设规模应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方案。根据批准设计文件配套公共建筑独立设置的,应满足独立设置要求;其他配套公建应在底层及对应的二层相对集中设置,并有相对独立的进出口通道。

三、配套设施交付期限

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适用于以下第   条

1、该项目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应在建成后三个月内移交给               。移交后双方应签署《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送市公建办备案。

2、该项目属乙方自行经营管理设施,应在建成后三个月投入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甲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协调在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按期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3、按规定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对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甲方可分期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期实施配套公共建筑建设项目。

2、按照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项目工程加强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合格,并在配套设施移交后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配套设施建成后,应向甲方报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向甲方提交相应资料,要求甲方给予合同履行确认。

4、属于应移交的配套设施,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按相关规定移交配套设施;属于自行经营管理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及使用功能。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在建设过程中,乙方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在建设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分期建设不合理的,也可以要求乙方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

3、乙方将建设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乙方和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有效文件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配套设施建设,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调整而应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甲方有权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乙方进行整改或补足。乙方逾期未整改或补足的,甲方有权调用该项目中相应的符合使用功能的其他建筑作为配套公共建筑的补偿。

2、因乙方未建设配套设施或建设配套设施不足而引起的相关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九、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接收单位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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