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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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民法典》依申请登记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严守底线,分类化解"一户多宅"、农房建设未经用地或规划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财产权益,更好支撑乡村全面振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其他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后确权登记。

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

面积之和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农户可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作为一处管理,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

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经批准易地搬迁安置等建造住宅,因"建新不还旧"形成"一户多宅"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原有宅基地已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及嘱托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因依法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宅基地和农房。


二、关于农房用地未经审批的问题。

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合理的农房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材料且实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确认,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权登记。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参考遥感影像、国土调查成果等材料,能够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关于农房未经规划审批的问题。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照房屋现状办理登记;

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照房屋现状确权登记;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印发前建成的,依据当地规定的房屋面积标准,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对标准内面积予以登记,对一定额度范围内的超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具体额度范围和审核方式由地方确定;

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印发后建设的,按要求补办符合规划的手续或出具符合建房规定的意见后办理登记。

涉及宅基地和农房规划均未经审批的,应当做好衔接,可以合并程序、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宅基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具备条件后,再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四、关于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问题。农村村民经过依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面积标准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分类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的宅基地,其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对宅基地审核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部分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未进行处理的,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宅基地审核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本通知印发后新审批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审批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不再注记。


五、明确负面清单,守牢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或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或个人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住宅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对超过可附记额度范围的超建农房,违法占地违规建设且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农房,不予办理登记。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农房,要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


六、密切部门协作,方便群众办事。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联审联办,方便群众办事。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启用后及时共享其中的村庄用地数据;宅基地调查、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动态产生的数据,可实时共享。要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送证上门。鼓励制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办理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依法享有权利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


本通知印发后,新建农房用地和规划管理不适用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地方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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