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规划实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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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规划实施公示公布管理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3〕1133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布管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升我省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水平,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公布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和公布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公布的实施细则,明确公示公布的范围、场所、方式、听证组织、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原则,并对公示公布的真实性负责。

二、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公布应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发布,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项目现场、村(社区)公示栏等易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公示公布的发布渠道不应少于2种。确有必要的,还应通过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公布应明确电话、电邮、通信地址等意见收集方式,并畅通周末、法定节假日的意见收集渠道。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安全要素作为重点公示公布内容,建立意见收集、汇总、整理、采信和反馈的工作机制,采信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反馈,不予采信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采信和反馈的材料应纳入业务档案。

四、公示的起止时间应为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应小于10日,公示材料应在公示时间开始前发布,依法需要组织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的,时间另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内确保公示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对于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在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前进行公示。鼓励各地在核定规划条件前,通过公示等途径公开听取社会公众和意向单位的意见。

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经依法审定或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规划许可的证载内容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批后公布。批后公布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后公布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内容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等,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附有省“一书三证”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

七、经依法审定的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八、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或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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