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监管工作,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5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制定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置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只允许对企业内部车辆加注汽、柴油;
(三)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车需要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
(四)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安全作业应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
(五)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消防检查合格文件;
(六)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文件;
(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采用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
(八)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设期间的监管
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进行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编制施工情况报告;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验收,出具安全验收意见。
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
(一)备案申请
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八大行业的企业向县(区、市)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煤炭、客运等企业向县(区、市)安监和煤炭、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管理人员及员工配备情况、安全培训合格的资料;
3、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管理的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评价报告;
5、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检查合格的资料;
6、企业为内部加油站(点)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资料;
7、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客运、货运的运输车队所属车辆的清单及车辆行驶证;或者厂矿内所属工程车辆的清单及质监部门登记合格的资料;
9、各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核查
1、对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设置的内部加油站(点)要由各县(区、市)安监部门委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备案核查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安监部门科(股)室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实施备案;
2、对煤炭、交通等行业,企业设置的内部加油站(点)要由各县(区、市)安监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委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备案核查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科(股)室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实施备案。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要按照规定重新到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核查基本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县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后,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2018年12月31日未完成整改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成,重新到相关部门备案;
(三)经核查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条件且整改无望的,由县级行业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进行关闭取缔;
(四)新建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5号)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企业内部加油站备案的情况向市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商务部门进行通报;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备案后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内部加油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对外销售汽柴油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责令企业实施关闭取缔;
(七)各县(区、市)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监管台账,实施动态化监管。
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弥补我市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管漏洞,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发〔2017〕34号)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规定
(一)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置内部加油站(点)。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严禁对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三)撬装式加油站应具备有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且周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安全作业应满足《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
(五)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文件。
(六)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经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并取得合格文件。
(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
(八)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得投入使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及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监管职责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企业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安监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各行业领域的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
煤炭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的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以及原煤、配煤和洗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储货场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新能源(仅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企业设置内部加油站(点)或非法违法经营油品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气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防雷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气象防雷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申请备案规定
设有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均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申请;
(二)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合格文件(复印件);
(三)内部加油站(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
(六)客运、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用油的,要提供本单位车辆清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七)厂矿内工程机械用油的,要提供本厂矿内机动车清单及质监部门登记手续(复印件);
(八)企业的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评价报告;
(九)各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企业务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内部加油站(点)的有关资料按照上述规定向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或非法经营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四、其他规定
(一)任何公民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有对外销售油品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举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