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层产权归谁所有?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号为GB50352-2019)的规定,架空层(open floor)是指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敞开空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米。架空层的设计目的主要是用于通风降噪、提升空间利用率,美化小区居住环境,为业主提供活动公共空间。
架空层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很难为架空层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架空层产权归属争议。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用地面架空层属于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