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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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园林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提升园林绿地养护水平,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海棠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性质为园林绿地的区域认建认养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认建认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对本区已有或者待建园林绿地进行的自行出资建设、保护管理、日常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园林绿地认建认养遵循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认养所涉及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可认养绿地的书面意见,涉及认建的要对建设方案图纸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棠分局负责统筹规划认建认养用地,协助认建认养主体及相关部门核查认建认养用地性质及权属,有效规避各类用地风险,防止形成用地违法图斑。


市生态环境局海棠分局负责做好认建认养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防止认建认养过程中发生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负责配合做好认建认养全过程监管工作,对认建认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倡导】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


第二章 认建认养的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认建认养范围】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范围包括:


(一)公园绿地;


(二)道路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绿地。


认建认养必须为绿地,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认定绿地的主要依据,认建认养规划性质为非绿地性质的,由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整体认建认养】 一般实行整体认建认养,原则上不实行分割认建认养。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认养用地,经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联合认建认养。


第八条【认建方式】 认建人应当按照认建协议约定,自行出资开展园林绿地建设。公园绿地建设完成后,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原则上由认建人养护管理。


第九条【认养方式】 认养人应当按照认养协议约定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自行出资组织开展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联合认建认养】 认建认养人可以根据认建认养目录认建或者认养一块或者多块园林绿地,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或者多块园林绿地。


第三章 认建认养的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愿意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的,应当根据认建认养目录,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认建认养方案、承诺书、控制性规划及绿地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绿地认建认养单位需严格按照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申请审查】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建认养申请材料中认建认养的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需满足《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绿地率达标,并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与认建认养方案,按照有利于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符合相关规划的原则,择优确定认建认养人。


第十三条【协议签订】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确定的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联合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的,联合认建认养人应当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认建认养人应及时在认养区域设置标志牌,公示认建认养的名称、范围、期限等。


第十四条【协议内容】 认建认养协议需严格按照《公共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模板》进行签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建认养人基本信息;


(二)认建认养园林绿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


(三)认建认养的形式与要求;


(四)认建认养的期限;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


(七)履约保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认建认养期限】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的期限以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认建认养协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协议管理】 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协议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变更或者解除的事由。认建认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解除或者变更认建认养协议,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0日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单方变更解除】认建认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认建认养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建设或者日常管护义务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单方直接变更、解除协议:


(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变化;


(三)认建认养人严重违约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四)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五)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六)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七)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九)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十)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十一)认建认养人未履行协议内容或经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或整改后未达要求的;


(十二)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十三)如遇三亚市政建设需要,或因绿地认建认养单位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各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无条件收回企业对公共绿地的认建认养权,且对地块的一切投入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园林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在绿地认养期结束之前,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向各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批示、建设、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档案等资料,并保证绿地认建认养单位认养的绿地符合公园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相关规范及标准,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认建认养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护义务】 认建认养人应当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三亚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认建认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建设和日常养护义务,确保园林绿地生态功能和景观价值,确保绿地建成后必须免费、无偿对外开放。


第二十二条【标志牌设立】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制作,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志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认养范围、认养期限。


第二十三条【冠名权】认建认养人投资建设养护的园林绿地,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认建认养协议,在认建认养期限内享有冠名权。园林绿地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报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改变其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买卖、转让树木;不得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不得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不得有《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企业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必须保证其公益性和开放性,且不得建设隶属于认建认养单位私有的一切设施;除必要的配套服务外,不得在绿地内从事与公园性质不符的商业经营活动;在认建认养期间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转租、转让或者转包其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违法责任】 认建认养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认建认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检查】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认建认养协议的终止和续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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