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2024年
苏州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绿化中的绿地、树木(含古树名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向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通过自愿出资或投工投劳的形式,认建或认养一定数量树木(含古树名木)、绿地的公益性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绿地的建设、养护;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
(三)树木(含古树名木)、绿地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四)其它绿化建设和养护内容。
第五条 认建认养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
(二)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绿地、树木等的性质、功能和权属。
(三)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认建认养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 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 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并定期公示。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期限一般最低不小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应当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征集地块。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征集可以用于认建认养地块、绿地、树木的资料。
(二)公布信息。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地块、绿地、树木资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项目、申请报名途径等相关信息。
(三)提出申请。有意愿参加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认建认养项目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条件审核。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核。
(五)协议签订。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六)组织实施。按照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涉及认建认养项目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或者个人认养树木可以适当简化流程,方便操作。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辖区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认建认养项目资金的收取,并缴纳至同级财政指定的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资金在充分尊重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本辖区绿地建设、树木栽植、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有优先参与相关建设、养护活动的权利;有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认建认养资金。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建设和管护义务,并为认建认养者监督其所认建认养的对象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对个人每年出资1000元以上、单位每年出资1万元以上的,可以设置标志牌。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的,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对公共绿地可以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绿化管理部门和所在县级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建认养期内,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在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认建认养期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或者永久占用绿地或移植树木的,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提前通知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苏州市绿地认建认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园绿〔20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