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备案资料到底有哪些?官方答复

admin2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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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领导好,《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九)中写的非常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第(二)、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出具产权证明和荷载报告,但《实施意见》中这一条去掉了,那么在进行项目备案时是否还要提交产权证明和荷载报告?请领导明确书面答复。便于项目备案执行。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备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地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规范性实施要素以及苏政发〔2017〕88号文要求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同时获得项目代码。

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按备案证载明的交流侧容量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07-24 17:19


补充资料:

《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出具

项目所在地址不动产权证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报告等,

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备案管理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备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地备案机关应完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网办地址、咨询方式等服务性信息,形成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电网企业配合属地备案机关提醒项目投资主体关注该地区可开放容量情况。

(七)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电网企业应参照制定代理备案服务指南,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集中代理备案。

电网企业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加强对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

《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之日后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备案的,电网企业不得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规发〔2025〕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自主选择上网模式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二)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依据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承担调节义务,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已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备案管理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备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地备案机关应完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网办地址、咨询方式等服务性信息,形成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电网企业配合属地备案机关提醒项目投资主体关注该地区可开放容量情况。

(七)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电网企业应参照制定代理备案服务指南,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集中代理备案。电网企业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加强对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发布之日后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备案的,电网企业不得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三、高效做好接网消纳

(八)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要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组织电网企业利用网上国网APP等实现接网线上办理,并组织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通过政府官网、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电源接入制度等信息(鼓励户用光伏精确到自然村变压器可开发容量),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公布本季度情况,首次应于2025年7月5日前公布。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还应每月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先到先得原则的申请接网排序情况,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需排序、按流程并网。电网企业要根据《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要求,按照“先备案、后受理、再接网”的原则,明确接网申请、接入方案受理与答复、并网验收等并网服务流程和时间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按备案证载明的交流侧容量建设,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项目建成后需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十)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力度,提升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引导、稳妥推进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逐步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应明确分布式光伏运行模式的技术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在优先接受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调控。

四、规范推动整村开发

(十一)结合国家“千家万户沐光行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的多个自然村、集中居住区等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鼓励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汇流接入、满足条件合并备案,原则上以计量表计用户侧隔离开关下桩头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积极营造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开发环境,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和地方垄断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

五、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十二)项目业主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鼓励电网企业和开发主体设立能源服务站。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要加强组织指导,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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