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规范分析

admin14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503



国门一开,各种西方文化思想涌入,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比如说西方社会的“公众参与”规划思想,直接促进了现阶段“规划公示”、“规划听证”政策的形成等,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有着很大程度的推动。然而实际运行过程中市民参与热情并不高,“规划公示”有时流于形式或成为展览,“规划听证”参与者也只是那些利益相关群体,大部分市民对于并不十分关心城市建设将来要怎样。但不管怎么说,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依然是一个进步。当然,城市规划“公众不参与”有着更深远的本质原因。 公众参与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即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结果也就达到了整体利益最大化。私有财产(住房等)由个人建设,并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相对应的私人不愿投资的城市公共设施,由政府建设。因为自由财产受法律保护,所以市民能投入极大的热情进行建设、维修等。因为是公共设施的“公共”,也即是说每个市民都有一份利益和权利,每个市民都应该关心和过问,这样城市就成为公器,市民成为公民,公民意识把城市当成“家”之外的“园”,公共参与自然就产生。所以说西方公众参与大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通过财产私有推行公器建设,至此就不难理解西方建设城市社会的公众参与意识。 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实行的也是私有制,为什么就没有市民意识于公众参与呢?封建社会的历史意义是“分封建国”,秦朝开始,就奉行对各级官僚、军阀实行封地制度,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则没有任何私有财产,那是的老百姓不是长工就是佃农。而这部分人群是全社会人口数量最大的群体,是对社会贡献最大的群体,当他们长期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封建皇朝的覆灭是必然的归宿。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私有制于中国封建私有制是本质不同的,前者涉及到每一个人,后者只涉及少量的精英阶层,没有涉及到底层群体。2000千多年封建社会经历,建构了中国市民的思维模式“在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态度中,也存在着一种“理性”精神,当然这并非西方的......,而是一种视任何东西、事情都有规律而且必须循规慆距,顺从自然,不得越雷池半步的意识;......。”(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1995)。从而直接影响了中国市民对城市的态度。历史的惯性是“一般市民主要关心的是“家”而不是城市,市民意识差,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要去过问市政设施、居住环境、城市发展等内容,在传统政治环境下也不允许他们去过问。”(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1995)。而建筑都尽量建设的很好,苏州园林和徽派建筑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当然这些只属于官僚、军阀和商人(商人是在另类的封建群体,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受封地,通过贸易货物而成为地主)。这种历史惯性的结果就是市民成不了本质意义上的公民,前提不存在了,更何况作为上层建筑的“公共参与”。市民们对公共设施不但不参与,能不毁坏已经算是很不错了,试看有多少城市的路灯、石凳、树木、雕塑,不是被毁坏就是被搬回家?“杭州闹市区铜雕塑“杂耍老人”遭破坏”、 “厦门马拉松雕塑被偷”,等等事例数不胜数。这里除了市民素质不好外,更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家是自己的,城市是别人的,与我无关”。他把雕塑偷回去干什么呢?不外乎放在自己的家里、工厂,或者卖几个钱。 从市民到公民是一个过程,也即是一个对城市的“公共参与”的过程。王军在《采访本上的城市》引用“人民”概念提出“人民城市”,我认为“人民”与“人民城市”的概念是抽象的,并不能使民众具体参与到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当中,“公民”与“公民城市”的概念或许更能体现“公众参与”精神。现阶段我国民众关于这些概念只是停留在“个人”与“国家”,称个人为“我”、“我家”,称国家为“阿公”、“公家”。把个人与国家处于对等的地位,是一种截然对立的两元世界:非私即公。而实际上城市是介于个人与国家的过渡性公共空间,这类公共空间就直接对应着“公民”与“公民城市”。“个人”是个体,“国家”是整体,“公民”是由个体组成并同时成为国家的组成单元,这种“公民意识”最为重要,既对个体有约束,又有力的构成了国家整体。记得雅典哪位伟大的哲学家曾以“雅典公民”而自豪。 “公民”与“公民城市”概念的建立是以财产私有为基础,《采访上的城市》提到了保护财产私有,比较含糊的指出私有制。诚然,只有通过保证财产私有才能保证公民爱护城市,试想那个人在私有财产都不能保证的前提下还会关心城市呢?还会有“公共参与”的热情吗? 国人这种“公民意识”的缺乏,在其他领域也有体现,“一个中国人是条龙,两个中国人是条虫”,“中国人打麻将,日本人下围棋,欧洲人踢足球”,都说明了国人的“注重自我”与“公共意识”缺失。这种现象既有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的原因,也有历史惯性的原因,又有着制度方面的原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公有制,全民享有国家土地权利,建立人民公社吃食堂,终于使得在土地上耕耘一辈子的老百姓尝到了“当家作主”的感觉,极大点燃了人民群众的热情,这是对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标志,2000多年封建社会覆灭的一次纪念性盛宴。繁华散尽,悲剧上演,紧接着的三年自然灾害、左右倾政治斗争、文化大革命,使得中国社会濒临崩溃边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当代划时代的一次会议,确定了经济发展为纲,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到户,让老百姓真正实现了拥有土地财产(第一轮土地承包期30年,相当于那一代农民的一辈子)。1988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由租变卖,实现住房商品化,让城镇居民有了自己的财产。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订案》更是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3月16日通过,同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标志着私有财产合法的得到保护”。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延长承包期限,土地流转等,进一步安定了民心。 纵观我国城市规划的公共参与历程,是与城市政策同步而行,财产私有化程度有多少,公共参与就有多少。目前中国实行的是混合制度,即土地实行公有制,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城市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使用权)。这种制度比较适合目前国情,从《宪法》到《物权法》等等,制度相当完善与严谨,但是现实操作中存在着很大问题,大拆大建,乱拆乱建,使的许多百姓流离失所,有谁还有精力在去“公众参与”建设城市呢?好在中央政府正积极探讨相关政策,调整土地征用政策与拆迁主体等不合理的内容。随着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公共参与的程度将会加深。 市民对公共参与反应冷淡还涉及到国民的道德观念。以《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促进西方城市规划理论变革的J.jacbus,曾经因为参与社区活动被羁押,然而并不影响作者职业、学术地位等,这说明了社会意思的开放与宽容。但是如果在国内,一旦出现过类似事件,那将记入个人档案,直接影响就业,社会将用另类的眼光看待你,如此一来有谁愿意趟这浑水呢? 好在国人的思想正逐渐开放,社会逐渐变得宽容起来,改革开放在思想方面最大的成果就是言论自由,每个人享有充分表达观点的自由。这对于促进公众参与十分有益,但要做到完整意义上的自由、民主与公众参与的过程依然是十分漫长的。但结论有一个,城市的公众参与必须是以私有财产保护为前提,只有私有财产合法保护,才能确保公众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才能实现“公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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