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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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06年,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都市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渝规发〔2006〕71号),并一直依据该意见对主城区的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2010年1月1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准……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第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 请,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这与渝规发〔2006〕71号 文的规定差别很大,该规范性文件已经不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现行管理的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 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市规划局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总结多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代市政府拟定《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以指导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并规范临时建设的管 理。

二、适用范围

本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 设施工程。其中,临时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本 《办法》之所以将临时建设工程限定为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三类,是因为:在以往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中,可以批准任何类型的临时建 设,但这导致大部分的临时工业、仓储用房、商业设施等无法拆除(一旦拆除将影响生产或经营,建设单位通常通过多次申请延期达到长期使用的目的),实际上是 以建设临时建筑的方式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同时由于缺乏其他部门的审查,也易留下安全隐患;同样也导致部分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必须等 到该片区整体改造时才能拆除,影响城市形象和城乡规划的实施。市规划局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时,各部门均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 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思想,严格控制临时建设,除必需的临时建设工程外,不应批准临时商业、临时工业厂房、临时住宅等,必须防止借“临时建设”之名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建设永久性建筑。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原则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

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临时施工用房或临时售房部均是为具体项目服务的配套临时用房,因此,应当在该项目自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内进行建设,而(临时)基础设施工程通常是公益性的,本《办法》对其临时施工用房的建设用地进行了放宽,只要不超占规划道路红线,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即可。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控制要求

由于临时建设工程属于简易工程,建设方对其建设成本的投入远不及对永久性工程的投入,其建筑形象控制亦无法与永久性工程的要求一样高,同时考虑到临时建设工程的自身特征,因此规定了允许建设的层数(含地下)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同样应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 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这样规定,可以减少临时建设对城市形象的不良影响,也可以保证与临时建筑相邻的地块进行 开发建设时,不至于受到已批临时建筑对拟建建筑间距的影响。此外,本《办法》还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机关

在 以往的规划管理中,市规划局发现部分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法修建的临时建设工程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给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违法查处带来了困难,因此, 本《办法》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七、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八、部门协调机制

临时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涉及国土、消防、园林、市政、建委等部门的专业审查,但若将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的程序进行,将耗费较长时间,因此,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即:对需要有关部门审查的采用了“会同审查”的方式,以简化审批程序。

九、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

由于以前的管理文件未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延期进行明确的限制,因此,很多临时厂房、临时商业用房、临时施工用房等均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延期得以保留,一直未拆除,不但影响城市风貌,也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但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十、临时建设工程的公示制度

由 于临时建设工程不进行规划竣工核实,不办理产权,也不收取保证金等,对其进行监管较永久性工程而言更为困难,因此,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本《办法》要求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 层数、使用期限。以便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的例外规定

虽 然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程序较永久性工程简单,但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当城市由于抢险救灾而必须修建临时建设时,若需先批后建则不合理,不利于抢险救灾工 作的开展,因此规定: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

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巡查工作以及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 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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