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保护之我见(转)

admin12年前城市规划论文2717

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权利,近年来为许多人所关注。本文试从一主张眺望权 和视觉卫生权的案例谈起,介绍法学界关于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性质及法律保护的几种主张,并提出自己对眺望权的一些看法,期待我国法律能更好地对此制度加以 规定和完善,从而使此类纠纷得到较合理的解决。

一、官司引出新概念——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

吕某家住北京丰台莲香园小区3号 楼。他介绍,2000年9月,他家西北侧一大厦开工后,原本站在窗前就能看到的西山看不见了,阳光也照不进屋内。另外,这座大厦的许多阳台都可直视他家主 卧室等处。因此,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也使他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于是,吕某于2003年7月2日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被 告开发建设的大厦距原告吕某居住的房屋有18米,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遂以吕某所称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 全国首例有关眺望权的官司。之后有关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眺望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所谓眺望权,是指需用地人不得在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以保证需用地上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视野的权利。眺望 权是一个较模糊的理论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内容和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具体规定了四类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流水关 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日照。显然其中没有包含眺望权。眺望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反对者认为,眺望权不是基本生存权利,而是精神权利。在很多人连温饱 问题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主张眺望权这一少数人享受性的私权,它将很难保证剩下的大部分人能受到平等的待遇,超越了法律“应该而必然”保护的基本权利范围, 有可能导致权利的泛滥。赞成者的理由主要是: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毫无疑问,眺望权是一种合法的利益。如果对此利益不给予保护的话,法律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第二,眺望权与民法通则183条所保护 的通风、采光权等一样都是不动产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享有的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以确保居住环境质量的权利。

(二)视觉卫生权的涵义

视觉卫生权作为一个新名词近期在诉讼案件和各类报纸上纷纷亮相。但到目前为止,视觉卫生权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权威的概念。国家对此也没有相关的立法。 1993年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中规定“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 距离”。其中提到了视线干扰。笔者认为,所谓的视觉卫生权就是要求避免使自己看见某些不洁、不雅或者其他可能使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物体的 权利。住宅之间的楼间距过近引发的不仅是采光权的争议,一方面人们不愿意私人空间受到窥视,另一方面在享受眺望权时又不希望看到很多尴尬的场面,尤其是一 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或物体。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楼间距过近而要求行使视觉卫生权外,还有人提出城市广告牌随意搭建,有碍视觉卫生。对视觉卫生 权的保护同眺望权一样,也存在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提倡者认为视觉卫生权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民事权益,而反对者认为行使视觉卫生权是一种权利的滥用。

三、关于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的保护意见

那么如何在法律上对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进行保护呢?要对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进行保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定性,然后才能对其进一步展开进行保护。笔者 认为将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独立出来纳入环境权的范畴更妥当些。有人认为眺望权是一种相邻权,其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 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眺望权应当包含在这个“等”字里面。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基于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但是眺望权之实现并非仅依赖于相邻地域,还包括与景观之间的视线范围内的其他不动产,对于此部分 地域,相邻关系无法调整。环境权益,指环境能够提供给人们的各种用益和利益的总称。环境权益的基本权能包括三个方面:包括环境资源权、环境人格权、环境的 精神美感权。将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定性为环境权,其理由在于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与清洁空气权等环境权相似,其法律关系主体在合理享用适宜环境权利的同时也 必须承担相应的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其区别于相邻权的主要地方在于,相邻权只是为相邻人设立的最低限度的“温饱型”保护,而环境权的目的是使人们获得一个 美好的环境,是一种较“奢侈的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其价值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眺望权和视觉卫生 权作为一种公民对环境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和获得精神美感权的途径,任何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加以剥夺。至于制度设计方面,第一,应当从实体法层面对其加以规 定:首先应当明确环境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其次,在民法权利清单中确定环境权,赋予其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的享有者必须得到实际的利益补偿,否则权利赋予 得再多也没有实际意义;最后,将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作为环境权的一种纳入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本着利益衡量的原则,对其理应享有的环境权益和应当承担的环境 义务加以规定。

  (作者系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

《江南时报》 ( 2007-10-20 第22版 )

根据 居住区规范 5.0.2条,视觉卫生距离规定是15米,不过条文说明里要求各地自行掌握。大家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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