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的问题咨询

admin10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053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中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如果申请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妨碍省、市、县地方政府的工业园区规划或城市规划道路规划等,还能不能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2、国土部、农业部155号文上没有说明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时间效力,是不是可以认为如果一直从事养殖活动且符合土地政策就长期有效。

3、155号文没有规定设施农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很容易造成申请人以设施农用地名义从事其他行业,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出台设施农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

4、由于农村集体组织财务监管容易出现漏洞,是否可以由乡镇政府负责土地复垦费的管理。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用什么方法补充占用的耕地。6、育种育苗场所是否指动植物繁殖时所需的场所。
回复:你好!问题

1:建议咨询有关规划部门,正常情况下,短期内建设设施农业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应当没有问题;

问题2:155号文件没有确定时间效力,如果省级配套规定没有,建议县级审核时自行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5-15年左右),但原则上不应超过涉及耕地的承包期;

问题3:可以请有关部门确定有关建筑物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发挥农业部门和建设部门作用;

问题4:155号文件规定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复垦保障金,应由相关部门规范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财务问题,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无关;

问题5:建议比照耕地开垦费、新增费投资项目方式实施,也可比照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式,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用地者开垦耕地;

问题6:育种育苗场所包括动植物繁殖场所。

(耕地保护司)

来源:国土部官网
标签: 设施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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