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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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椒政发〔2013〕1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缓解发展要素制约,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亩产效益,鼓励、引导企业扩大投资、集约发展,现就我区工业企业实行“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倡导“亩产论英雄”理念,鼓励在我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厂区改造、增容调整、盘活存量、亩产提升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水平,切实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促进传统产业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实施的项目可分为二类:

(一)“零增地”技改。主 要指企业投产后,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规划、确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技改。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和场 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提升改造,对现有空地、绿地等进行新建生产性厂(库)房,对原有厂(库)房实施翻建或加层改造,拆除原厂(库)房改、扩建厂 (库)房,或采用收购、兼并等形式利用破产歇业企业的土地及厂(库)房等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旧厂区”改造。主 要包括:城区内“优二”的厂区用地;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需要进行产业调整改造的旧厂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区用地;容 积率未达到现行规定要求和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旧厂区;布局零乱、条件落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需求,企业有强烈改造愿望的旧厂区;其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属 于“旧厂区”改造的范围。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和权属有争议、查封、抵押未解除的工业用地及其建筑不纳入“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范围,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三类工业项目也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

二、资格条件

(一)“零增地”技改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由在椒江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实施;

2.项目实施的企业原有用地报批程序合法并已取得《土地证》;

3.新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经区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二)“旧厂区改造”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由在椒江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实施;

2.“旧厂区”具备合法手续,且确需改造的;

3.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500㎡以上的改造项目。

三、激励措施

1.经批准的“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的绿化补偿费实行优惠政策,企业绿地率在10%-20%(含10%和20%)按原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可建设高度< 50米的多层、高层工业厂(库)房,容积率上限可至2.0,建筑密度上限可至50%。与城乡总体规划不相符合且近期不列入拆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可按照“长规划、短安排”的原则,遵照《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台政办发〔2012〕14号)执行,可建设高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3层的生产性用房,并书面承诺“当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

4.鼓 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改造建设。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 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 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鼓 励企业进行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二次流转和联合开发。鼓励相邻的企业对“旧厂区”联合成片集中改造,联片改造由产权人申请,经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 门批准后,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连片改造。竣工后根据经批准的联合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产权性质未发生变化的,按非 交易性过户分割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产权性质发生变化的,按税法规定征税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各宗土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 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改造建设中涉及原未登记发证的边角地、夹心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10%的可协议出让,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为集体土地的应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先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四、申报程序

以联审、便捷、简化的原则加快行政审 批,对无需市级以上审批的“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呈报《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图布 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现状图和拟改造建设的平面布置图(由相关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4) 企业(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和“旧厂区”改造计划。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零增 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办公室牵头,会同经信、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地税、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并会商审核后,提交区“零增 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公布,作为各职能部门和申报企业或个人依法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手续的依据。

“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涉及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由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协调会议的方式明确有关事宜。

五、职责分工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

区发改局: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

区监察局:负责项目行政审批的效能督查、投诉处理和问责追究。

区住建分局:负责规划权限内“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市规划办:负责规划权限内的“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规划审批。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土地登记发证。

区环保分局:负责“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涉及财政的有关政策协调处理。

区地税局:负责“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涉及税费的政策处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消防审核或备案。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 政府建立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和工业的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规划办、区经信局、发改局、监察局、住建分局、 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财政局、地税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 企业的申请,召集有关部门联合踏勘,组织会商审核工作,根据授权公布“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项目。各街道应建立相应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 城建、工业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初审。

2.建立协调和集体决策机制。“零 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定期联合踏勘和会商审定机制,对拟实施的“零增 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和联合审定。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凡涉及“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的审 批事项,应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采取联合审定,优先办理的原则,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3.建立公示和监督机制。“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审批,应向社会公示;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七、其他

已经建好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及已建好的工业扩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截止至2013年11月底),经区“零增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同意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逾期申请不再享受此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摘要)2013年9月3日

一、优化投入

(五)加大“空间换地”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 进三”,具体政策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用地实施“优二进三”推动民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2〕38 号)执行。鼓励旧厂区改造和“零增地技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旧厂区实施厂房加层改造和改翻 建,提高见着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导向,“零地技改”后符合报批条件的企业,允许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消防安 全要求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改建为4层以上的,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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