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管理办法

admin9年前法律法规规范4334



宁波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建筑物外立面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工程活动。建筑外立面装修分任一外立面的整体装修和底层、裙房的局部装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重要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重要建筑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市局统一发文公布。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同幢建筑外立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等应当统 一。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有经批准的街景规划的,应符合街景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部 门申请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对不影响景观控制、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形状色彩的外墙面维修刷涂和店招名称更换等行为不需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改变房屋产权证登记确定的界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改变建筑结构;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风貌。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涉及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的行为,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其设计方案须征 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住宅楼下餐饮店、洗浴店、洗车店等特殊功能的外立面装修的行为,须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以建委、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整条街整治的,应先编制街景整治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会审,发文同意后可直接实施,每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增设户外广告设施的除外。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修涉及到多产权或多用户情况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幢建筑由多个业主共有,每个业主在门面装修时都应遵循建筑的整体性原则,对有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允许在其门头上按一店一招原则设置店名招 牌,无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由该建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提供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二)一幢建筑由一个业主所有并租赁给多家单位或个人使用,业主有责任对多家单位或个人的门面装修、店名招牌设置提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或做出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在方案设计时应适当考虑建筑投入使用后门面店招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如原规划许可方案中已包含此内容的,可按原批准的方案实施,不需再单独办理外立面装修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利用建筑外立面装修,将外墙面等位置作为户外广告载体的,应另行办理户外广告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底层门面装修不应遮挡门牌号,确需遮挡的应在门头标明门牌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5
许可应到规划部门进行申报;规划部门在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申请表(外立面装修)
(三)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材料;
(五)装修所在位置1:500(1:1000)地形图;
(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平面、立面、剖面)和效果图;
(七)装修所在建筑物外观远、近照片各一张;
(八)提供所装修建筑物原施工图或竣工图;
(九)其它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其中申请建筑外立面局部装修的,视情况可省略上述材料中的(五)、(八),并允许有装修设计资质的装修企业提供施工图、效果图和装修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批准建筑外立面装修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许可批文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审批内容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一本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其中一栋建筑有问题,可以部分撤销!因为不同建筑物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

最高院裁定书全文河南省漯河市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市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房地产用地出让前出具规划条件必须由国土局发函给规划局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办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5月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上楼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工业上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工业楼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落实工业上楼,维护宝安产业大区、工业强区地位,区城市更...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规划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